变迁的宪法
宪法 | 简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 主要内容(节选)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 第六条 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 |
1988年宪法修正案(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 修改的主要内容: (1)将宪法第十一条中原先规定的“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修改为“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受国家保护,国家对私营经济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针对土地使用权问题,修改后的规定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侵占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 |
1993年宪法修正案(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 修改的主要内容: (1)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等提法写进宪法序言。 (2)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用“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取代“国营经济”“国营企业”。 (3)删去“农村人民公社”的提法,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
2018年宪法修正案(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 修改或增加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后加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第三十六条“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第三十九条“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
选取材料中的两个阶段或整体,谈谈你对“变迁的宪法”的理解(要求:表述成文,持论有据,论述充分,逻辑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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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时期 | 常见人名 |
古代中国 | 福、禄、贵、寿、荣、千秋、延年、延龄、松龄、安、宁、和、顺、富、仁、义、信、忠、孝、德、修、文、武、贤等; |
20世纪50年代到 60年代中期 | 建国、建军、和平、爱华、国华、建民、国强、新民、新华、抗美、保国、卫国、跃进、超英、超美、红专等; |
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中期 | 卫东、卫红、向东、文革、红卫、卫兵武、爱武等; |
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 | 波、涛、浪、飞、海、宇、彬、斌、博、璐、鑫、琳、颖、捷、睿、静、洁、莹、晨、露、晓、雪等。 |
——摘编自张书岩《从人名看50年的变迁》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中国史知识,对上表的内容提出自己的看法,并予以说明。(要求:看法具体明确,说明须史论结合。)
材料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要向前看,就要及时地研究新情况和解决新问题,否则我们就不可能顺利前进。各方面的新情况都要研究,各方面的新问题都要解决,尤其要注意研究和解决管理方法、管理制度、经济政策这三方面的问题。
——摘自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
问题: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时期工程中,邓小平提出了“两手抓”的著名论断,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阅读材料,结合所学,简述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在民主法治建设方面所做的努力。
材料 法治是目前人类能够认识到的最佳治国理政方式。回溯新中国成立70年来法治建设改革展之路,既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提供了“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保障作用,又有力地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摘自宋婷《新中国成立70年来法治建设成绩斐然》
回顾新中国的法制建设进程,结合相关史实,撰写一篇历史演讲稿。(要求:主题清晰,逻辑严密,史论结合,表述成文)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这标志着中国以立法形式正式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摘编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根据以上材料信息,自拟一个论题并进行阐释。(要求:论题明确,论证充分,逻辑清晰。)
材料一 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第三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条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第十七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5月1日)
材料二 一则《群众日报》的报道
刘宗强和陈菊芳是包办婚姻,两人年龄相差很多……1952年5月,陈菊芳提出离婚,经区、乡人民政府调解无效,县法院便判决离婚了。刘宗强想不通,认为法院只根据陈菊芳说他年龄大,感情不合就判决离婚,是给“女二流子”撑腰,自己落了个人才两空。自己已是30岁的人了,只有七八亩地,没人肯嫁给自己,得打一辈子光棍了。听到宣传员宣传说“结婚要自找对象,男女恋爱自由”,他就一肚子气……向旁人唠叨说:“咱这庄稼汉一天到晚在地里忙,跟谁恋爱呢?难道跟棉花杆恋爱?跟镢头把恋爱吗?”离婚后洗衣做饭样样困难,他常常跺着脚说:“实行了婚姻法,把咱实行的连饭都吃不到嘴里,什么婚姻法?还不是整贫雇农的离婚法!什么婚姻法?还不是整穷人法!今后的男子又要受压迫。婚姻法就是妇女法。”
一一白若楠《陕西乡村民众对1950年<婚姻法>的误解透视》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以“新旧婚姻观念的碰撞”为题,写一篇历史短文。(要求:表述成文,叙述完整;立论正确,史论结合;逻辑严密,条理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