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清皇太极下谕:“凡有豉事背谬,及贝勒大臣有骄肆侵上,贪酷不法,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即所奏涉虚,亦不坐罪;倘知情蒙蔽,以误国论。”顺治初年又规定:“凡朝廷政事得失,民生利弊,以时条上,百官有奸贪污绩,亦得据实纠弹。”清朝还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
材料二 南京临时政府创建之初,实施的是总统制。1912年3月开始施行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涉及内阁权限的规定主要有鼹条:(一)“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二)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在总统之外,复设总理,是为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的标志。
——杨天宏《论<临时约法>对民国政体的设计规潮》
材料三 新中国60年民主政治的发展是个不可分割的延续过程。改革前30年的民主建设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搭建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后30年我们在民主政治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就是在前30年民主建设成就的基础上和前30年奠定的民主制度框架内取得的。
(1)结合材料概括监察官的职权特点及作用。
(2)结合材料二及所学试评价《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将总统制改为内阁制。
(3)结合材料三及所学分析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政治建设如何体现了人民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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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对于公元前5世纪的欧洲人来说, “真正的民主”指理性的审判和权力的分享,还有各种其他的公民美德。但是,民主是一种公共美德,但不是唯一的美德,由希腊公民选举产生的政府肯定存在着效率低下、腐败、短视、不负责任或被少数人的特殊利益所操纵,而且不能采纳公意所要求的政策。
18世纪以来,欧洲人越来越认识到“真正的民主”指的是自由、平等、博爱,“民主”就是公民对政策的有效控制,建立起负责任的政府。正如卢梭所言,“如果国家,或者说城邦,其生命全在于它的成员的结合,并且如果它最主要的关怀就是要保证其所有成员表达公意,它必须有一种普遍的强制性的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体成员的方式来推动并安排各个部分。正如自然或者说上帝赋予了每个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体的绝对权力一样,社会民主必须忠实地履行公民赋予政府的权力,并保障它受到人民制约和内部制约。”
——(美)塞缪尔·亨廷顿((20世纪的民主化浪潮》
材料二 美国人的巨大优点,在于他们允许犯错误,而事后又能纠正错误……美国的民主法制,经常是残缺不全的。美国的法律……认可侵权的危险行为……民主的法制一般趋向于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因为它来自公民之中的多数。公民之中的多数虽然可能犯错误,但它没有与自己对立的利益。贵族的法制与此相反、它趋向于使少数人垄断财富和权力,因为贵族生来总是少数。
——一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
(1)根据材料一,分析18世纪欧洲人埘“民主”的认识与公元前5世纪相比取得的进步。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举例说明“美国的法律认可侵权的危险行为”,并指出美国是如何纠纠正“错误”的?
材料 第一章 总纲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二章 人民
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六条,人民得享有各项之自由权。
第三章 参议院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四章 临时总统
第二十九条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
第四十一条 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五章 法院
第四十八条 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
(2)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中国近代政治产生的影响。
材料一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诗经·小雅·北山》
材料二 “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国民享有对包括总统在内的所有政府官员的选举权与罢免权。”
——《临时约法》
(1)比一比材料一和材料二表达的观点有什么不同?指出两则材料各反映的时代背景。
材料三 “臣民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结社、宗教信仰等自由。符合法律所定资格者,可为文武官吏。”
材料四 “各民族一律平等。……国民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结社、宗教信仰等自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材料三出自1908年清政府为安抚人心颁布的一部所谓的宪法,材料四是临时约法,比一比内容上有什么不同?这些不同分别说明了什么?
材料五 第五章“内阁总理”,规定:“内阁总理辅佐临时大总统”;“内阁总理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临时约法》
(3)材料五中内阁总理同总统是什么关系?为什么这样规定?综合上述材料评价《临时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