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国与国之并立而有交际;人与人之相处而有要约,法政所由立也,中国惟不讲此学,故外之不能与国争存,内之不能使吾民得所。夫政法者,定国之本也。……故今日之计,莫急于改宪法。必尽取其国律、民律、商律、刑律等书而广译之.
——梁启超《变法通议》
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共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我们现在要集合中外的精华,防止一切流弊,便要采取外国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加入中国的考试权和监察权,连成一个很好的完璧,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政府。
——孙文《国父全书·民权主义》
(1)据材料和所学知识,比较梁启超和孙中山法治思想的异同。
(2)据材料和所学知识,指出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能否贯彻实施,并加以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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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院、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翦伯赞、郑天挺主编《中国通史参考资料近代部分》(修订本)
材料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54年9月20日在首都北京,庄严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宪法以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这个宪法巩固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并且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1954年)
(1)依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材料一体现的进步意义。
(2)依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产生的时代背景及其先进之处。
材料一这次大革命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未有的大革命。在政治上颌思想上使人们获得了很大的解放。顽固守旧的堤防被打开了一个大缺口。尽管在往后的年代里接连出现复辟或变相复辟,令人感到迷惑不解,社会进步的历史潮流毕竟是不可抗拒的。
——摘编自黎澍《辛亥革命几个问题的再认识——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
材料二中国近代社会新陈代谢的本质是一步步地有限地推进近代化,即推封建主义之陈,行民主主义(资本主义)之新。在19世纪中晚期,中国在推动变革的道路上有三次革命高潮以不同的斗争方式,程度不等地推动或体现了新陈代谢的历程。
——摘编自陈旭麓《关于中国近代史线索的思考》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这次革命”在中国近代化中的作用。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三次革命高潮及革命对象。
(3)综合上述材料,谈谈你如何认识中国近代化的进程。
【推荐3】阅读有关民国初期政治设计的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第四条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
第五条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兼任免文武官员,但制定官制、官规,及任命国务员及外交专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十八条行政各部设部长一人为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各部事务。
——节选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2年1月2日)
(注:《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民国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后被《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取代)
材料二第三十四条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三十五条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第四十三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节选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
材料三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摘编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四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权建立初期,它(《临时约法》)首开了因人立法之风。因人立法反映出很大的封建人治主义色彩。因为法随人变,就造成了人的意志高于法的意志。
——韦庆远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
(1)比较材料一和材料二有关条款内容的异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变化的原因。
(2)材料三体现了哪些民主原则?
(3)根据材料四和所学知识,简要评价《中华民国临时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