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卷网 > 高中历史综合库 > 政治史(旧) > 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 从汉至元政治制度的演变 > 监察与谏议
题型:材料分析题 难度:0.65 引用次数:66 题号:5698381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西周时已出现了早期的成文行政法律规范,成书于东周的《周官》记载了自西周以来行政设官任职以及处理中央政府与封国之间关系的法律内容……秦汉处于中国封建官僚体制初创时期,各项制度均在尝试建设之中,这一时期有了大量的有关机构设置、取官管理的行政法规……这些法律内容为汉朝所继承。……唐宋时期有关“监督”的法律规范已经相对完备。明清时期的“监督”法律规范更加丰富完备,除在基本法典中涉及到行政监督的内容之外,两个时期均仿唐朝制定了专门的行政法典,明有《大明会典》《正德会典》《万历会典》;清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后在光绪朝总汇为《大清会典》。为了明确中央行政各都院的办事规则,清时还制定了六部则例,对中央行政详加规范。明清时期的考课监察立法也日益完善。

——整理自孙季萍《中国古代权力监督制度评析》

材料二、在废黜国王詹姆士二世之后,他们把王位传于原本的继承者,詹姆士二世的女儿玛丽和女婿威廉(时任荷兰奥兰治执政)。威廉带兵进入英国,未发一枪,便使詹姆士二世仓皇出逃。议会重掌大权,而威廉即位后成为威廉三世。至此,英国议会与国王近半个世纪的斗争以议会的胜利而告结束。

——《英国史》

(1)根据材料一和所学知识,概括古代中国权力监督的突出特点。

(2)根据材料二,指出材料所描述事件的意义,说明古代中国与近代英国在权力制衡本质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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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名校
【推荐1】材料       明初,在中央设都察院作为国家最高的监察机关。都察院不仅“独专诸内外考察”, 且可“唯所见闻得考察”。此外,明还设六科给事中,作为对朝中六部的监察机构。都察院 和六科给事中不相统属,相互监督,都直接隶属于皇帝。在地方各省设提刑按察使,其职能 主要是“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纠官斜,除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正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后又置府州县按察分司,还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同时,还不定时派出巡抚、巡按、 总督等监察官员对地方进行巡视。明朝监察制度严密,监察内容涉及到国家政务的决策与实 施、官吏的任免与黜陟、刑狱的审决等方面。明初,明太祖曾制定《宪纲》四十条,后经历朝增补,正式制定颁布了《宪纲条例》, 对监察官的地位、职权、选用、监察对象以及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监察纪律作了详细的规定。 1497 年,编纂成的《大明会典》把有关监察机关的法规条例汇总纳入其中,从体系上集两 千年监察法律之大成而臻完备。

---摘编自白寿彝《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明朝监察体制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明朝监察体制的作用。
2017-11-16更新 | 27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推荐2】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汉)武帝以雄才大略独揽事权,于是重用内朝尚书,夺宰相权。晚年又用中书。(曹)魏世,中书监始参大政。东晋则侍中始优。下逮(南朝时)宋、齐,尚书、中书、侍中三者皆为辅臣。唐代中央最高机关,依然是魏、晋以来的尚书、中书、门下三省。但他们现在已是正式的宰相,而非帝王之私属。其职权分配,则中书掌定旨出命,门下给事中掌封驳,尚书受而行之;古代的宰相权,现在是析而为三。

——钱穆《国史大纲》

材料二   明清时期封建巡视制度得到进一步强化。首先是巡视监察法规的系统化。明清进一步加强巡视立法,清朝颁布了我国历史上最完整的一部以独立形式存在的监察法规——《钦定台规》,中国古代的巡视法规达到系统化程度。其二是建立严密的地方巡视系统。明清延续了唐宋以来中央对地方巡视系统多元化的趋势,建立起三个互不统属的独立系统:一是监察御史系统,包括专差、巡按御史两种;二是按察司系统,职责就是按察所属的府州县,下设主要官员有按察使;三是督抚系统,督抚即总督和巡抚。其三是加强巡视官之间的互相监督。明清统治者规定同一系统或不同系统的巡视官员可以互相监察、互相纠举,以保证巡视体系正常运转。

——《中国古代巡视制度梳略》


请回答:
(1)据材料一,概括从汉、魏晋、唐三个时期中枢机构的演变,归纳中国古代封建皇帝“独揽事权”的方式。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明清时期中央对地方巡视制度强化的特点和原因。
2021-12-07更新 | 29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名校
【推荐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唐代的弹劾机构是御史台,共有23名官员。长官是御史大夫一人(从三品)御史中丞二人(正五品)。他们既是御史台的行政长官,也是纠察百官的具体执行者。其下属有三院:一,台院侍御史四人(从六品下),负责与上诉弹奏、审理案件相关的各类事项。二,殿院殿中侍御史六人(从七品上),负责监察朝廷礼仪制度方面的违规行为察院监察御史十人(正八品上)。比较台院和殿院,察院的职权范围最为广泛,上至中央宰相,下至地方州县长官,均在其监察范围内。

——摘编自《唐史论丛》

材料二 明朝将中央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

——摘编自《明史·职官志》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唐代监察机构设置上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与唐代相比明代监察机构的主要调整,并分析这些调整的主要效果。
2018-09-29更新 | 158次组卷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