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卷网 > 高中历史综合库 > 选修(旧) > 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 向封建专制统治宣战的檄文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题型:材料分析题 难度:0.65 引用次数:31 题号:5849792

【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是民国初期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之一。

第一条各县地方行政长官,依现行之例,以知事为之。划一现设各县之名称如左:

一、现设有直辖地方之府及直隶厅、州地方,该府、该直隶厅州,名称均改为县。

二、现设厅、州地方,该厅、该州名称,均改为县。

第二条各县知事,依现行法规之例,各办理其行政事务及该省行政长官委任之事务。但各县地方彼此关系事件,应互为法律上之协助。其现设巡道各省分所属知事,除受监督于该省行政长官外,仍直接受该道长官之监督。

第三条除现设各县外,其由有直辖地方之府,或直隶厅州,或厅州,改称为县者,各以原管地方为其管辖区域。

第四条各县知事公署,依现行之例,得置佐治员。划一现行设官之名称如左:一、科长。

二、科员。

前项规定外,各县公署得参照现行官制之例,酌设技士,办理技术事务。

……

第七条各县知事,由该省行政长官呈由国务总理、内务总长荐请任命。科长、科员、技士,由该省行政长官委任之。

——北洋政府1913年1月《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

(1)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民国初期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的主要内容。

(2)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民国初期县级行政区划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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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梁启超对“欧洲旧思想、中国旧思想、欧洲新思想”的比较表(原文节选)

甲欧洲旧思想乙中国旧思想丙欧洲新思想
一、国家及君主、人民,皆为神而立者也,故神为国家之主体。一、国家及人民,皆为君主而立者也,故君主为国家之主体。一、国家为人民而立者也。君主为国家之一支体,其为人民而立,更不俟论。故人民为国家之主体。
九、全国人皆受治于法律。惟法律有种种阶级,各人因其身份而有特异之法律。九、惟君主一人立于法律之外,其余皆受治于法律,一切平等。九、全国人皆受治于法律,一切平等,虽君主亦不能违公定之国宪。

—选自梁启超《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1901年10月)

材料二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节选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六条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

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

(1)阅读材料一,分别概括甲、乙、丙的主要观点。

(2)依据材料一所述问题的角度,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

2017-09-28更新 | 208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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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监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划归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台规》。

——摘编自饶文波《廉洁文化之旅之中国古代的廉政制度》


(1)根据材料一,概括明清监察制度达到顶峰的表现

材料二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2)材料二“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体现了什么原则?有何意义?统治权力的分工体现了什么思想?

材料三   日本在1945年完全被摧毁了。尼米兹海军上将始终认为,美国海军的绝对优势使胜利得以实现,而且只要有海军的优势就足以获胜。苏联的观点认为红军参战是决定性的因素,即使没有原子弹也会是这样。……看来是所有这些因素综合在一起,才把日本一步步引向失败,然后又使失败突然来到。

——H.米歇尔《第二次世界大战》(下册)


(3)据材料三,作者提及的日本战败原因有哪些?你认为这样的分析全面吗?试作说明(注意:只判断不写理由不给分)。
2017-12-29更新 | 48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推荐3】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

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二十九条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 二以上者为当选。

第四十四条 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第四十八条 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南京《临时约法》,是在民族资产阶级一度取得胜利而又迅速丧权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约法的内容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但又缺乏足以付诸实施的种种保证;它堂而皇之地悬为国典,但从它公布的第一天起就不断遭到袁世凯的践踏,并最后被废弃。在北洋政府的统治时期,除了短暂的两次流产的帝制外,名义上一直挂着民主共和的招牌,而实际上这个政权是官僚军阀的独裁政权……但是,《临时约法》仍是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一部革命的宪法……仍然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意义。

——摘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刘望龄《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二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1875年)

第一条 立法权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行使。

第二条 共和国总统,由参议院与众议院联合而成的国民议会,依绝对多数票选出。总统任期七年,连选得连任。

第三条 ……共和国总统的每项命令须经由各部部长一人之副署。……

第五条 共和国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得解散法定任期尚未届满的众议院……

第六条 各部部长,关于政府的一般政策对两院负连带责任,关于他们的个人行为则负个别责任。

第八条 参议院及众议院共有创议并制定法律之权,但关于财政法案应先在众议院提出并通过。

第九条 参议院得组成最高法院,以审判共和国总统或部长及审理危害国家安全案。

——摘自《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民国时期资产阶级共和之路的主要特点。结合所学说明“《临时约法》……仍然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意义”。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分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在内容上的相似之处,并指出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和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在政体上的相同点。
2022-11-13更新 | 62次组卷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