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中国古代的行政监察制度,对行政监察人员的任用作了严格的规定。在监察官的使用方面,明确了监察官的任职期限与升迁。“久则情亲而弊生,望轻而法玩”“二周年一替”都是古人对监察官使用期限的认识和规定。历代还制定了《监察六事》《巡按察六》《设立宪台格例》《互察法》等来规定监察官的职责……西汉时御史大夫虽然是“三公”之一,但其秩仅为二千石,而另“二公”为秩万石。唐代,监察御使是正八品。宋元明监察御使为七品,也就是相当于一个小知县……当然,古代的监察制度是为封建统治者服务的,其局限性是很明显的。
——摘编自曹凯旋《中国古代行政监督制度之借鉴》
材料二 罗马的法律贤明地把国家的权力分配给许多高级官吏,这些官吏相互之间起支持、制止和限制的作用……它永远能够制裁任何滥用权力的事件;罗马共和国还设立了监察制度……使保民官和野心家不能操纵选举,使甚至人民自己也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力。
——摘编自(法)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
材料三 美国的行政监督包括议会监督、政府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等……行政监察的任务分散在各有关部门分别执行……公职人员受到议会、法院、民众和舆论各方面强有力的监督,因而官僚主义和低效率等情况较少,工作效率较高。
——摘编自李玉赋编《中国廉政建设研究成果集二》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对监察人员任用的主要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古代监察制度。
(2)根据材料二,从法律的角度概括指出孟德斯鸠认为罗马兴盛的原因。根据材料三,概括美国行政监察制度的特点。
A.监察机构日益多元 |
B.吏治腐败问题较严重 |
C.君主专制日益加强 |
D.规范官员的选择方式 |
时期 | 谏(议)大夫 | 侍中 |
西汉 | 八百石 | 六百石 |
东汉 | 六百石 | 比二千石 |
A.君主专制的强化 |
B.中央集权的加强 |
C.选官制度的演进 |
D.儒学地位的上升 |
材料一 在秦与西汉时期,御史大夫作为监察长官,同时又是丞相的副职,受到丞相的统制,因此,监察机构的设置与管理,或由丞相决定,或由丞相参预其中。隋朝废除(御史台)台主任命御史台官署的制度,改由三省长官推荐,或由中央吏部考核任命,皇帝直接命令圈点。唐高宗永徽年间(649—655年)后,监察御史“多是敕授”。到了宋仁宗时,他规定宰相所荐举的官吏及宰相的亲故不得出任御史,而由皇帝亲自任用和掌握,直接对皇帝负责。职权上,秦汉时期,监察官无权处置违法失职的官吏,只有上奏或呈报丞相或州郡长官查处。随着监察官吏权力的不断增大,监察官渐次有了部分的直接处分权。……宋朝御史台有权传讯违法失职官吏,复审大理寺审理案件。明朝巡按御史可以直接查处违法失职官吏。
——据张立武《试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基本特点及其借鉴意义》整理
材料二 在(古代希腊的斯巴达,尽管采取奴隶主贵族的专制,但行使司法权的监察官形成了对最高权力享有者“王”的有效制约。在任何一个王出征的时候,都有两个监察官跟随着他,监视着他的行踪。监察官有权对王进行刑事审判。亚里士多德指出,在雅典,监察官们的权柄如此之大,以至国王也不得不讨好他们。……在雅典,司法的权力制约功能就更加明显,高级官吏从选任到离职都必须接受严格的审查。
——摘自孙永兴《论西方早期社会的司法》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变化,并分析这些变化所带来的影响。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古代希腊监察制度与古代中国的不同,并分析形成这种不同的原因。
A.连坐制度 |
B.郡县制度 |
C.皇帝制度 |
D.刺史制度 |
材料一 (明朝)洪武初年的监察机关称御史台。洪武十五年(1382年)十月改称都察院,长官有左、右都御史等,专职弹劾百司。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定员110人,职纠内外官员。监察御史秩正七品,官阶虽低,威权甚重,外出巡按,号称“代天子巡狩”,“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历代均不能望其项背”。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还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与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
给事中制度是独立于都察院之外的另一套监察体系。明初统设给事中,洪武六年(1373年)始按六部的建制分设六科。洪武十年隶承敕监,十二年改隶通政司,十三年置谏院,成为独立机构。凡大臣奏章发下,分类抄出,其有违误,则予驳正。对御史、给事中违法失职行为的处罚也是极为严格的,“若知善不举,见恶不拿,杖一百,发烟瘴地面安置”。同时也对忠于职守的御史、给事中给予奖励。
——朱绍侯《中国古代史》
材料二 到19世纪,在中小资产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压力下,英国议会又历经三次议会改革,进一步完善其监督英王和政府及司法机关的职能。……议会监察,是“民意代表机关”(议会、国会)对政府施政、财政、人事等其他法定事项的监督检查,包括同意、纠正、纠举、弹劾、审计以及为完成这些任务所必需的质询、视察和调查、投不信任票等事前防止,事中纠正和中止,事后惩戒和救济等监控规程。时至1967年,英国议会通过了《议会监察专员法例》,并正式成立了英国议会监察专员署。议会监察专员署是一个独立机构,其职责是:受理公民投诉、监督政府机构及其工人员。
——张恒《英国监察制度:在漫长曲折的道路上逐步形成》
(1)根据材料一,概括明代实施监察的重要举措并归纳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比较明朝监察体制与英国近代监察体制的异同点。
A.实行察举制 |
B.设置刺史 |
C.设立内阁 |
D.设立六部 |
材料一 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有两丞,秩千石。一曰中丞……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
——班固《汉书•百官公卿表》
材料二 唐朝建立了另一套更有效的谏官系统,虽然谏官以皇帝为监察对象,把皇帝当作国家的最高官吏,对传统的监察——“以法治吏”,不失为一项重大突破。谏官,职能为对君主言行和违失进行直言规谏,规劝其改正错误……谏官系统这一面独特的“监察镜”,及时纠正了不少决策上的失误,避免害民乖谬之政,防患于未然。它虽然仍受到皇帝、谏官双方政风的制约而难免有很大的局限性,但其监察功能是显而易见的。
——摘编自李孔怀《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
材料三 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监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划归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台规》。
——摘编自饶文波《廉洁文化之旅之中国古代的廉政制度》
材料四 权力应当是居于制度、法律之下的,权力应当是相对被动和受控制的。遗憾的是,中国传统的人治政治,造成权力无限、为所欲为的后果。这是中国历史上一方面政治制度与法制十分发达,一方面却是贪污腐败盛行的矛盾现象的总根源。王亚南先生甚至认为,一部二十四史就是一部贪污史。
——摘编自曾小华《强力与无奈——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政治分析》
(1)根据材料一,归纳御史大夫的地位与职能。
(2)根据材料一、二,指出唐朝的监察制度相对于秦汉有何突破。
(3)根据材料三,概括明清监察制度达到顶峰的表现。
(4)综合上述材料,指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发展到顶峰的清代监察制度为何不能肃清官员贪腐?
A.内阁在当时操控了监察系统 |
B.明朝时期的监察制度名存实亡 |
C.专制下的监察效果取决于皇帝 |
D.当时内阁与监察机构权责不明 |
A.皇权专制遭遇前所未有挑战 | B.刺史监察地方的职能被弱化 |
C.君主监察百官的制度被强化 | D.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能力得到加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