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 巴黎公社
材料一 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者是公认的工人阶级的代表。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一向作为中央政府的工具的警察,立刻失去了一切政治职能,而变为公社的随时可以撤换的负责机关。其他各行政部门的官吏也是一样。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国家高级官吏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支付给他们的办公费,都随着这些官吏的消失而消失了。社会公职已不再是中央政府走卒们的私有物。
——摘编自马克思《法兰西内战》
材料二 1871年5月23日,即巴黎公社失败前夕,马克思在第一国际总委员会会议上指出:“即使公社被搞垮了,斗争也只是延期而已。公社的原则是永存的,是消灭不了的;在工人阶级得到解放以前,这些原则将一再表现出来。”
材料三 工人阶级反对资本家阶级及其国家的斗争,由于巴黎人的斗争而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不管这件事情的直接结果怎样,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新起点毕竟是已经取得了。
——马克思给路•库格曼的信
(1)依据材料一、二,概括马克思所说的“公社的原则”。
(2)根据材料三,结合所学,指出“新起点”的含义,并阐述巴黎公社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留下了哪些宝贵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