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小李有发朋友圈的自由,小赵的要求侵犯了小李的权利
②小李在朋友圈公开辱骂小赵的行为,严重侵犯小赵的名誉权
③小赵有权要求小李公开道歉和恢复名誉,并且赔偿精神损害
④小赵要注意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①司机不是故意刹车,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②紧急刹车与王女士的损害有因果关系,公交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③公交公司认可侵权,但可以拒绝王女士同时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要求
④公交公司没有全面履行合同,王女士可以选择请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①小刘恶意贬低和丑化小林形象,侵犯了小林的名誉权
②小林能以自己的人格权受侵犯为由,向法院起诉小刘
③小刘在群里传播小林相关信息,侵犯了小林的隐私权
④小刘侵犯小林的最高人身利益,应承担消除影响责任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电影《热辣滚烫》中有一句台词“变好的过程都不太舒服,试试再努力一点”,这句正能量的话语在小方身上特别适用,但可惜的是只实现了前半句……
小方酷爱健身,希望拥有完美身材的她在某健身房办理健身卡长期锻炼,并购买了教练华某的私教课。一天,小方在教练指导下练习拉伸,过程中小方感觉疼痛喊停,教练却认为这是正常现象,并未停止,直到后来小方疼痛难忍才停止拉伸。小方到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左侧臂丛神经损伤,小方与健身房协商赔偿未果,于是将健身房诉至J市S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14000元。
原告小方诉称:其手臂神经损伤是由于健身房私教指导不当所致。
健身房辩称:健身本就有一定风险性,小方是成年人,是自愿参加有风险的活动,是其自身未尽注意义务。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J市S区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小方的诉讼请求。①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②生产者因产品质量致人损害的责任
③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④林木折断致他人损害的责任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①某公司侵犯了王某的名称权和隐私权,应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
②王某的手机号码是在办理业务中自行提供的,属于公开的信息
③某公司对客户要求未尽平台的注意和管理义务
④法院可根据因果关系、侵权责任规定依法保护王某的合法权利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口了口能”餐饮公司选取当地方言俚语命名,经过多年经营深受消费者喜爱,并在辖区内多地开设了“口了口能”连锁餐馆。自2018年开始,该餐饮公司先后注册了“口了口能”“了能”(粤语中“竟然能够”“很棒”的意思)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43类,包括住所代理、餐厅、自助餐馆等服务。近期,该餐饮公司发现被告冯某在辖区内开设了一家“了能”菜馆经营餐饮服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冯某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品牌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①咬伤人的大型犬系李某饲养,李某对这只大型犬负有管理责任
②动物饲养人李某应当承担过错推定侵权责任,赔偿男孩医药费
③若烈性犬未拴绳在小区游荡,物业公司对此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民事责任
④根据无过错侵权责任,如果李某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②④ |
①林某并没有最终占有该项链,所以不用担责
②林某拾得他人遗失物,应当将遗失物返还权利人
③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但不是法定义务,林某不用担责
④林某拾得项链后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9岁的亮亮与鹏鹏等5名小伙伴在小区内游乐场玩溜滑梯。期间,见小伙伴们簇拥在滑梯的待滑平台上,亮亮从滑梯滑道逆行向上,攀爬至平台,不料却跌落至地面。事发后,亮亮被送往医院,诊断为盆骨骨折,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亮亮的父母认为,亮亮受伤是由5名小伙伴在小区内推搡造成,5名小伙伴和小区物业构成共同侵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而5名小伙伴的监护人认为,亮亮受伤是他逆行向上所致,亮亮及其父母应该承担责任。物业公司认为,儿童乐园设施完好,并在显著位置设立了《安全须知》提示牌,亮亮的跌落受伤物业不承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下,亮亮的父母将共同玩耍的小伙伴以及物业公司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法院是否支持亮亮父母的诉讼请求,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