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遗嘱无效,因为张先生的自书遗嘱内容违反了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 |
B.遗嘱有效,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小张有权继承房产 |
C.遗嘱无效,因为张先生的遗嘱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 |
D.遗嘱有效,因为自然人有权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刘女士的父母重男轻女,一直偏爱弟弟,就连刘女士上学时的生活费都不予支付。刘女士一直靠勤工俭学、申请助学贷款等方式完成学业。大学毕业后,刘女士与李先生结婚并生育一子,但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夺去了刘女士的生命,未留遗嘱。刘女士的父母要求分割刘女士的遗产,包括李先生婚后根据父母遗嘱继承的一套房屋(遗嘱合同没有明确表示房屋归哪方所有),刘女士的死亡赔偿金20万元。
某班学生在法律课堂上围绕本案展开讨论,观点如下: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别对甲、乙、丙三位同学的观点加以分析。①曹某有继承人,法定继承的效力优先于遗赠协议
②曹某的子女可通过法院诉讼,合法继承曹某遗产
③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曹某遗产应当归居委会
④居委会可以起诉曹某子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①只有通过书面形式意定监护签订协议才能确保法律效力
②张大爷的儿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张大爷的财产
③遗赠抚养协议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王先生应继承张大爷的遗产
④张大爷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协议无效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③ | D.③④ |
王某(男)与吴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二子二女。1961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王某从安徽返回无锡工作生活,四个子女从未探望、赡养过王某。2003年,在王某弟弟妹妹的见证下,王某与居委会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载明由于历史等原因,王某一直独身,虽有兄弟姐妹,但由于工作忙、距离远,照顾不便,由居委会按“五保户”待遇负责王某的日常生活、养老至寿终,王某的财产在其寿终后由居委会处置。协议签订后,居委会一直安排专人照顾王某起居和就医陪护,直到王某94岁去世,并为其操办了丧事。王某的四个子女在得知王某去世的消息后,从外地赶回要求继承遗产,与居委会产生争议。居委会无奈诉至法院。
结合材料,运用“家庭与婚姻”的知识,谈谈人民法院应怎样判决,并说明理由。①家庭财产应由其妻子、儿子与其妹妹共同继承,各分得三分之一
②王先生手写的便条没有落款时间,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律规定
③王先生把全部家庭财产留给妹妹,属于遗赠,妹妹有权获得该财产
④家庭财产不属于王先生个人所有,王先生擅自把全部财产留给妹妹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①程某要对这一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②因放弃遗产继承,养母及女儿不承担偿还责任
③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应当负责清理遗产
④未立遗嘱以法定继承为序,养母及女儿承担偿还责任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2022年6月,小儿子董某将母亲杨某送到养老院,并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每个月的寄养费为2400元。可董某只交了一个月的钱,就再也不交钱了。2023年2月,养老院将杨某以及董某告上法庭,向他们索要拖欠的寄养费16800元。同时成为被告的,还有杨某的另外4名子女。这引起了另外4名子女的不满,原来早在2014年他们的父亲去世后,他们就签了一份分家协议,按照当地的风俗,嫁出去的女儿不继承家中的财产,也不用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另外,两兄弟各自赡养一个老人,大儿子赡养祖母(2019年祖母去世),小儿子董某赡养母亲。
针对嫁出去的女儿不继承家中的财产的风俗。有人认为:“法定继承人一定能一起继承遗产,嫁出去的女儿是法定继承人,所以一定能继承遗产。”此演绎推理是否正确,请运用法律与生活、逻辑与思维知识对此观点进行评析。A.两个子女可通过法定继承获得房产 | B.王某可以获得房产和存款 |
C.两个子女平均分配所有房产和存款 | D.王某和两个子女共同继承房产和存款 |
老王与已去世的妻子育有一女小王,小王毕业后一直在国外工作,因而不能及时地照顾老王。2003年,在小王与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老王与居委会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载明由于女儿工作忙、距离远,照顾不便,由居委会负责老王的日常生活、养老至寿终,老王的百万存款在其寿终后由居委会处置。另外在居委会两名工作人员见证下,立有口头遗嘱一份,规定其房产由女儿小王继承。协议签订后,居委会一直安排专人照顾老王起居和就医陪护,直到老王94岁去世,并为其操办了丧事,也分配到了百万存款。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说明小王获得房产所有权是否需要登记才发生效力并说明理由。(2)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说明居委会分配到百万存款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