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B公司对“永和豆浆”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
②本案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B公司的商标权
③A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
④B公司可要求A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违约金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山河诗长安》赢得观众
《山河诗长安》是为西安量身打造的一个节目,创作者将文化底蕴用科技手段和全民互动性融合起来,该节目涵盖多个文艺元素,体现人们日常生活,融合性极强。节目最亮眼的是A1设计的“李白”,最令人动容的是“李白”穿越时空而来,与身在今日长安的人们把酒对诗,共赏千年古都神采。“俱怀逸兴壮思飞,欲上青天揽明月”“大鹏一日同风起,扶摇直上九万里”“君不见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无不体现了诗人对当今盛世的感叹、对世间美好的追求和对生命的热爱,激发了无数中华儿女的自豪感。
《山河诗长安》主创和参演团队饱含浓浓的家国情怀,饱含对人民深深的热爱,用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专业态度,用不怕苦累的韧劲和全力以赴的干劲,演绎了人们对真善美的追求,让古诗词与现代艺术碰撞出绚烂火花,呈现了一场诗意盎然、气象万千的新春长安盛景。网友们纷纷感叹“千载诗意,山河长安,只要诗在,长安就在”。
(1)结合材料,要么运用哲学知识,要么运用文化知识,分析《山河诗长安》能够赢得观众的理由。(2)结合材料,运用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知识,谈谈主创和参演团队是如何成功诠释“只要诗在,长安就在”的。
◆《长安十二时辰》依法维权
《长安十二时辰》是以长安为背景的一部影视作品,大气磅礴的画面、跌宕起伏的剧情、演员惊艳的演绎让该作品的热度不断攀升,与此同时,蹭热度的现象也时有发生。2022年10月,西安市某酒业公司和西安市某商贸公司在某众筹平台,以“长安十二时辰”作为关键字,为其新推出的一套六款不同风味的黄酒产品发起众筹。在该众筹项目介绍页面中,可以看到独创的“长安十二时辰”书法字样的宣传文字,以及一系列古装造型卡送人物。2023年1月,《长安十二时辰》的出品人某文化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该众筹页面,对相关内容进行取证后,将该众筹项目的两位发起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原告认为,两被告在该众筹项目中使用的“长安十二时辰”文字、“长安十二时辰”书法字样、相关古装造型卡通人物,与热播剧《长安十二时辰》剧中元素高度近似,属于对该剧著作权的侵犯。同时,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利用该剧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影响力。知名度以及消费者的情感认同宣传销售自身产品,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两被告赔偿某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31010元。
(3)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文化传承与文化创新知识,阐明法院判决的合理性。①遵守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对该企业所有信息进行公示
②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③申请商标应具有独特性,并且必须注册后才能使用
④可创办有限责任公司,以认缴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②④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
①A 超市侵犯了顾客苏某的安全消费权
②顾客苏某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③A 超市若构成欺诈,则需要退一赔三
④A 超市通过混淆行为使消费者发生误认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①损害了原告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②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生态,构成不正当竞争
③是以盈利为目的,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④没有做到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①鸟苏啤酒公司正规申请注册商标,属于正当使用
②“鸟苏”牌啤酒标识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人,构成商标侵权
③鸟苏啤酒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搭便车”意图明显,侵犯专利权
④鸟苏啤酒公司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使用近似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有关预制菜“进婚宴”“进校园”的话题引发争议。有消费者反映在知名酒店高价订购婚宴套餐,消费后发现16道菜中近七成是预制菜,质疑商家未提前告知相关信息。有家长称一些学校提供的预制菜午餐质量差、口感不佳,担心影响学生健康。消费者对预制菜商品在食品安全、绿色健康方面存在不信任感。
今年“3·15晚会”《梅菜扣肉里的“糟心肉”》案例,引发了公众和市场对肉类产品等领域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槽头肉,是指猪头与躯干连接部位的肉,由于槽头肉上淋巴较多,在日常生活中也被称为淋巴肉。因为含有大量淋巴结、脂肪瘤和甲状腺,属于猪肉中必须进行严格“整修”的部分,是猪肉中公认品质差,价格低的部位。正常五花肉批发价格在一斤12元左右,而未经严格处理的劣质槽头肉批发价一斤仅3元左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回应: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对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将形成有力震慑,进一步规范从业者生产经营行为,健全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说明国家应如何解决消费者因预制菜质量问题产生的不信任感。①影楼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②李某、景某可要求影楼补救及赔礼道歉
③低价引流涉嫌虚假宣传,会误导消费者
④经营者应当公平竞争,反对“搭便车”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9 .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生产、加工“野格”牌利口酒1084箱(其中621箱外包装已张贴标识,未灌装),生产、加工“芝华士”牌洋酒20余箱,其中雇佣被告人陈某乙生产、加工“野格”牌利口酒375箱。截至案发,被告人陈某甲非法经营数额181440元,被告人陈某乙非法经营数额60000元。
【司法处理】公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该地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受案后,检察机关发现在案被扣押的621箱空瓶虽未灌装,但外包装均已张贴注册商标标识,且被告人辩称被扣押空瓶系正品。针对该行为,检察机关及时向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等机构咨询,最后认定非法经营犯罪事实,庭审时获法院支持。
最终,审判机关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6万元、对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3000元。两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0 . 【缘起】
现代社会,广告可谓无孔不入,虚假广告会扰乱消费秩序。2022年12月8日,上海旺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53万元。
【过程】2021年12月1日,上海旺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发布“旺旺高钙纯牛奶190ml*12盒整箱批发营养早餐奶常温牛奶优质乳蛋白”商品广告,商品页面有“高钙,富含优质蛋白,每盒乳清蛋白含量达6.84g,每盒钙含量高达228mg”的字样。上述商品营养成分表上写有项目:“蛋白质,每100ml含有3.6g,营养素参考值:6%”。
根据计算得出上述商品实际每100ml中蛋白质NRV为5.95%,低于国家标准所要求的“蛋白质含量每100ml的含量≥10%NRV可称高,或富含蛋白质”之规定。
【法理】依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之规定,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广告法》(节选)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