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3月7日向十四届全国人大作报告时提到:加强传统品牌、老字号、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审理涉“五常大米”、“沁州黄小米”“云南白药”等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案,制止“傍名牌”、“搭便车”,为合法经营者撑腰,让违法经营者受罚。
黑龙江省五常市的“五常大米”早已家喻户晓,成为当地的一张名片。五常市大米协会注册了“五常WUCHANG及图”、“五常大米”商标,两商标均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12年4月27日,“五常WUCHANG及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9年3月,五常大米协会发现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经营的市场店铺中销售标有“五常”、“稻花香”字样的涉案大米产品。五常大米协会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该商贸有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阐述你对这一案件判决的理解。
①该公司擅自使用肖某照片,侵犯了其肖像权
②商家进行相关的商业宣传要不能逾越法律界限
③肖某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姓名、肖像等身份权
④该公司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材料一 20年前,8848、易趣网、当当网等B2C电商的出现,标志着零售电商模式的诞生。而后,淘宝、京东、苏宁、唯品会等电商迅速发展壮大。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网络零售市场快速增长,以B2C、C2C模式为主的电商平台得到快速发展。过去十年来,O20模式出现并逐渐成熟;未来一段时间,020也将成为网络零售市场的重要模式之一。如今,网络零售行业的交易额呈现爆发式增长的局面(如下图)。
材料二 电商在中国的发展已经超过了20年,越来越多的人习惯在网上购物,但网购也导致假货集聚。由于卖家实在太多,平台不可能去审核每个店铺的产品,只能靠自觉和规则约束;但总有商家为了利润去冒险,所以电商市场商品混杂,假货很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销售假货的电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结合材料一、二,运用《经济与社会》的知识,简要分析我国网络零售行业爆发式增长的驱动因素。
(2)结合材料二,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简要分析假货销售者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5 . 如皋白蒲酿造黄酒历史悠久,早在1981年,国有如皋白蒲黄酒厂就申请注册了白蒲黄酒厂家中第一个文字加图案的“水明楼”商标。“水明楼”系列黄酒先后获得轻工业部优质产品、国际食品及加工技术博览会金奖等一系列荣誉。成立于2000年、2001年开始生产软包装黄酒的如皋市白蒲镇某黄酒厂,生产的软包装黄酒使用未经注册的“驰龙”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软包装袋中间同样标有醒目的、字体大小相同的“白蒲正宗黄酒”六个大字,如皋白蒲黄酒厂认为被告如皋白蒲某酒厂未经许可,擅自仿冒水明楼牌白蒲黄酒外包装设计,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被法院判决败诉后,又以如皋白蒲某酒厂在产品上标注“白蒲正宗黄酒”在市场销售,造成了消费者误解,使“水明楼”蒙受名誉和利益上的损失,其行为触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第二场诉讼,第二场官司最终胜诉,法院判决:被告如皋白蒲某酒厂不得使用与“水明楼”相似,标有“正宗”字样的外包装及包装纸箱,销毁现存的印有“正宗”字样的所有黄酒外包装及包装纸箱,并赔偿原告如皋白蒲黄酒厂经济损失5000元。至此,这场闹得沸沸扬扬的知识产权纠纷案尘埃落定。
请运用所学法律知识点评白蒲黄酒的这两场官司。
①“茶颜悦色”注册时间更晚,故“茶颜观色”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②“茶颜观色”和刘某利用“茶颜悦色”良好商誉,属于混淆行为
③刘某的茶饮店丰富了消费者的购物选择,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④打击不正当竞争有助于守法经营者扩大市场,最终增进社会福利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②④ |
◇“弹窗广告”不能说“弹”就“弹”
作为网络广告的一种形式,弹窗广告本身并不违法,但那些低质的“弹窗广告”无孔不入,干扰了正常网络秩序,甚至还给用户带来木马植入、信息诈骗、强制消费等安全问题,严重影响到网络生态健康,治理这一现象的呼声日益升高。
材料一 现实中对于网络弹窗广告,大多数市民不会诉诸法律手段,我国整体上处于“民不举官不究”的状态,企业及行业因为投入少、收益高而肆意妄为,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进一步修改细化管理措施,理清责任源头,用法律法规约束、规范弹窗广告发布商经营行为,对弹窗广告数量、尺寸、位置总体控制。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监管力度,对于变相强迫消费者观看广告的行为“露头就打”,对屡教不改的App实行下架处理,切实尊重用户真实意愿,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材料二 甲公司在其视频平台均设置了“青少年模式”,乙公司开发APP以关闭“青少年模式”为卖点推出“会员特权”弹窗。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变动了其产品功能,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1周岁的小路在妈妈手机上无意看到“霸道总裁系列漫画”,便打开“会员特权”弹窗,充值观看到一些不适宜的内容。小路的妈妈发现半年来小路共支付1280元,便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费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部分)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部分)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
(2)假如你是本案的法官,会作出怎样的判决?结合材料二并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加以说明。
②经营者行为属于混淆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
③严打此种行为,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④经营者行为属于实施商业诋毁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②④ |
②全是名牌实质是假冒“名牌”,是一种典型的“搭便车行为”
③该现象是市场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正常的经营行为
④网店给真正名牌作了免费的广告,更有利于提高品牌的知名度
A.①② | B.②③ | C.①④ | D.③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