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古就是中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中国藏族主要聚居区之一。自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西藏工作,制定了许多特殊优惠政策,形成了党的治藏方略。西藏各族干部群众扎根雪域高原,坚定不移把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不断开创西藏发展新局面,走出了一条符合西藏实际的发展之路。
改革开放后,各民族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更加紧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更加牢固。作为全国唯一的省级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西藏和全国一起取得脱贫攻坚全面胜利,62.8万贫困人口脱贫。每年在国庆节、西藏和平解放、“民族团结月”等节庆节点,大力开展中国梦主题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得到进一步发展。在西藏,各宗教、各教派一律平等,信教和不信教群众一视同仁。
现有藏传佛教宗教活动场所1700多处,僧尼约4.6万人,清真寺4座,世居穆斯林群众12000余人,天主教堂1座,信徒700余人。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制定《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并制定《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大型宗教活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大大维护了地区和平稳定。
结合材料并运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知识,简述西藏经验对我国民族自治地区发展的启示。结合材料,说明内蒙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根据,并分析民族区域自治对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