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我国的民法体系日益完善②民法是规范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
③民法对人们的生活方式进行了强制规定④民法可以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29日晚,某列车运行至泰山到兖州区间,淄博乘警大队乘警长接乘务员报称,15车有一名旅客霸占他人座席,拒不让座,态度蛮横,严重影响列车秩序。
经了解得知,旅客李某所持的是15车无座票,当时坐的座席是刘女士买的15车15座。李 某称自己上车一直在这个位置坐着,没有人来,没有理由让座,并与刘女士发生口角。
李某说:“如果我没有买票,这个座位肯定不是我的。现在我买了票,这个座位就是我的。”
刘某说:“只有买了这个座位的票,这个座位才是你的。你没有买这个座位票,所以这个座位不是你的。”
乘警与列车长耐心劝说并做解释说明,表示李某购买的是无座票,当车厢内有空余座位时可以坐下休息,持有该座车票的旅客上车时应让座。乘警对其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及产生后果应 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李某拒不听劝,多次警告无效,列车到达徐州站,乘警将李某移交至徐州站派出所处理。目前李某因霸座行为扰乱列车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 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 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1)联系材料,用所学《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谈谈你对李某高铁霸座行为的理解。
(2)运用所学《逻辑与思维》的知识分析,刘某与李某争论的推理结论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①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卢某应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②楼上26户业主未能提供无过错证明,应对损失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③物业无法证明其履行对公用设施维护修缮的责任,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④依法判决楼上26户业主各承担2%的赔偿责任,体现民法典公平原则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行动书写绿水青山
时间 | 余村人的认识 | 发展状态 | 余村人的反思 |
20世纪 80-90年代 | 绿水青山“中看不中用”,余村人决定用绿水青山换金山银山,凭借山上优质的石灰岩开山采矿,迅速发展经济。 | “靠山吃山”,村集体年收入达300余万元。但伴随财富狂潮呼啸而来的是生态环境的破坏,村里粉尘蔽日、污水横流。 | 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只能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 |
2005年以来 | 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来到余村考察,首次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理念。村民决定关停矿山。 | “养山护山”,修复水库、复绿矿山。开办农家乐,发展乡村旅游,实现GDP近1亿元,人均纯收入达5.56万元。 | 只有恢复绿水青山,才能让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 |
2020年以来 | 余村人已经走出了一条生态美、产业兴、百姓富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探索出“支部带村、发展强村、民主管村、依法治村、道德润村、生态美村、平安护村、清廉正村”为主要特点的新时代乡村治理“余村经验”。 |
◆司法守护绿水青山
公益诉讼,是国家机关或者组织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的诉讼。在2022年“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则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1年1月29日晚,李某等六人驾船至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布设20顶渔网捕捞水产品,渔获物出售获利1.3万余元。次日至前述水域再次捕捞时,被渔政执法部门查获,并当场查获渔获物200余公斤。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人在长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网具进行非法捕捞,改变了涉案水域原有的生物群落结构,破坏水生生态系统,既对长江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害,又造成涉案水域水生生物长期发育受阻、栖息地破坏等间接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判决李某等六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用20万余元,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
①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实现绿色发展的动力②实践发展的新需求推动法律法规的完善
③绿色原则是民法典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④民法典中的条款体现原有的真理被推翻
A.①② | B.②③ | C.①④ | D.③④ |
①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以显著方式说明提示消费者
②消费者没有细致阅读,主观存在过失应承担部分责任
③变相强制开通自动续费,违反民法自愿原则和公平原则
④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充分保障用户的安全消费权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②④ |
“学员在入学1个月内尚未开展学习,甲方酌情退回30%健身费给乙方,合同终止,已缴纳的70%健身费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学员在入学超过1个月尚未开展学习,已交健身费不予退款。” |
①该会员协议未与消费者协商,违背诚信原则
②该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责任,属于霸王条款
③该协议一旦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生效
④该公司存在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A.①④ | B.①③ | C.②③ | D.②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