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法律是国家的统治工具,着眼于防范和惩处;教化是社会治理的工具,着眼于教育和引导。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董仲舒认为,汉朝建立后“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主要原因是政治指导思想不统一,“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因而统一法度必先统一政治指导思想,只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才能使“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这一主张的具体含意是要求汉武帝用儒术,特别是“公羊”家所阐释的“《春秋》之义”去改造法律,将儒家衡量是非之尺度纳入汉朝律令之中,从而将承秦而来的汉朝法律改造成推行道德教化的工具。
——摘编自袁行霈、严文明等《中华文明史(第二卷)》
材料二 唐律继承了汉晋以礼入律的传统,《唐律疏议》明确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律的法律形式也已经相当完备,“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在法律的实施上,唐代统治者强调慎狱恤刑,特别是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唐太宗就曾说:“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简宽。”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止了刑罚的滥用。
——改编自张岂之《中国历史十五讲》
材料三 《大明律》草创之初,律令总裁李善长说:“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所以《明律》的大体,是沿于《唐律》的。其诸律的总纲,谓之名例律,冠于篇首,多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清朝的法律,全以《明律》为蓝本,编纂于顺治三年。康熙十八年,命刑部:“律外条例,有应存者,详加酌定,刊刻通行。”至乾隆五年,篡入定例一千条,公布施行。自此,合律和条例为一书,遂称为《大清律例》。
——摘编自吕思勉《白话中国史(近世卷,明清流变)》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概括董仲舒的主要思想主张,简析这些思想主张所产生的重要历史影响。
(2)根据材料二,归纳“唐律”所具有的特点。结合所学,简要说明《唐律疏议》的重要历史地位。
(3)根据材料三,指出中国古代法律在明清时期得以传承和完善的表现。结合所学,概述明清时期在乡约教化方面出现的新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