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晚清时期的防灾救灾 思想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李鸿章在《治河办法十条》中提出引进西方的机器设备,采用中国传统治河方法,兴修水利。但他拒绝采纳比利时工程师卢法尔提出的种种采用西方近代科学技术治河的建议。郑观应在《备荒裕农议》中指出:“应仿照德、日、法等国,实行农业保险、备荒储蓄法。”针对社会上“贫民之多”的状况,郑观应认为当务之急“宜官绅合力,令世家、贵族、富户、殷商酌量捐资,广为收恤,城市乡落遍立善堂”,定立章程,做到有章可循。孙中山在《中国的现在和未来》中指出,一切灾害的原因都是由于贪污,除非在行政的体系中造成一个根本的改变,局部的和逐步的改革都是无望的。
——摘编自康沛竹《灾荒与晚清政治》
材料二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辖区内各根据地各种自然灾害连年不断,极大地影响了各根据地的正常生产生活。面对困难,中共中央和根据地政府领导广大军民积极救灾,依靠群众,生产自救,战胜灾荒并渡过难关。太行边区政府减免受灾严重地区公粮675万斤,从敌占区购回3150万斤粮食,严格限制可供灾民充饥的各种杂粮及干果出口,并努力组织灾民就地参加救灾活动,组织部分人迁移出去,开荒种地,安家落户。陕甘宁边区政府领导人民群众创办义赈,在自愿乐施原则下进行募捐,给外来灾民分配土地及房屋并协助解决生产工具,减少或免除义务劳动负担,免纳二至五年的土地税。晋察冀边区政府在各地设立了灾民工作介绍所、妇女儿童收容所等安置无家可归的灾民,介绍灾民参加工作和参加部队,组织灾民生产小组,尽一切可能使他们得到生活安置。
——摘编自文姚丽《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的救灾政策及其实践》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晚清防灾救灾的思想主张,并分别予以简要评价。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抗灾救灾的特点并说明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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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1834年英国议会颁布了《济贫法修正案》,规定:贫困者必须入住济贫院并从事教区安排的工作以获得救济,接受救济的人将不再拥有选举权。该法贯彻了亚当·斯密“富人富裕和穷人贫穷是天经地义,政府不应该承担社会救济责任”的思想,意在让贫民通过个人努力来摆脱贫困。但很多贫民不愿意进入工作环境如地狱的济贫院,贫困问题仍难以解决。
——摘选汪洪涛《英国济贫法的历史演变对中国反贫困制度内核修复的启示》
材料二 2021年初,中国向全世界宣布已消除绝对贫困。以下是中国扶贫治理不同阶段的划分及特征比较。
阶段 | 救济式扶贫 | 发展式扶贫 | 开发式扶贫 | 综合性扶贫治理 | 脱贫攻坚 |
时间划分 | 1949—1977 | 1978—1985 | 1986—2000 | 2001—2011 | 2012—2020 |
瞄准单位 | 无 | 区域为主 | 县级 | 村级 | 到户到人 |
工作机制 | 民政部门为主 | 多部门协同 | 分级负责、以省为主 | 四到省、县抓落实 | 四到县、五级书记挂帅 |
减贫动力 | 社会救济与平均分配 | 农村制度改革与经济快速增长 | 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的扶贫开发 | 开发式与保护式扶贫共同作用 | 国家行政主导的扶贫治理 |
(备注:开发式扶贫是指依靠贫困地区自身资源与发展来解决贫困问题;保护式扶贫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低保等保护性扶贫手段的运用。“四到”是指责任到、任务到、资金到、权力到。)
——许汉泽《新中国成立70年来反贫困的历史、经验及启示》
(1)依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英国《济贫法修正案》实施的背景及其主要目的。
(2)依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与英国相比中国扶贫治理的特点,并简析其意义。
材料 大约在17、18世纪,新的儿童观念逐渐形成。卢梭认为:“在自然的秩序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儿童时代有属于它自己的独特观察、思维、感知方式。”
18世纪末,童工约占西方工人总数的1/10,平均每天工作13—14小时。1821年,法国爆发了反对雇佣童工的抗议。19世纪,英法等国先后颁布一系列法律,限定童工的最低工作年龄及工作时间,并规定儿童要接受教育。1884年,伦敦防止虐待儿童协会成立。在此前后,英法等国先后制定法律,保护儿童免受肉体及精神侵害;剥夺虐待儿童的家长的监护权。
1904年,法国设立儿童福利部。1908年,英国设立儿童法庭。1924年,第一份《儿童权利宣言》提出儿童应受特殊保护。1946年,联合国设立儿童基金组织。1989年《国际儿童公约》确认每个儿童均有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现已有196个国家签署该公约。
阅读材料,概括18—19世纪儿童保护方面取得的成就,并结合所学分析其背景;概括20世纪以来儿童保护的新特点。
材料一 受儒家“忠孝”思想的影响,高寿者被视为治理有方、国泰民安的祥瑞之兆,统治者也希望通过孝亲达到忠君的目的,为此历朝历代都提倡以“孝”治天下,进而形成我国古代社会特有的整套养老礼仪和法令制度。历代政府都设置专门机构和官员负责养老事务,每年举行隆重的养老仪式;经常派遣使臣到民间对高寿者进行视察和慰问;对不同年龄段的老人给予物质赐赏以及赋役减免;当老年人触犯刑律时,对其的量刑处罚都给予适当减轻,甚至免除。在民间为推行家庭养老,还对积极养老的家庭给予隆重表彰和免除家庭成员的税收徭役负担,对不养老家庭给以相应的指责和处罚,由此在民间形成的道德力量约束,对稳固分散的小农家庭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
——据王凯《中国古代的社会保障思想与实践研究》
材料二 从近代以来日本各届政府大量建养老院机构,设立《养老法案》《高龄社会对策基本法》等保障养老权益,形成较完善的养老基金制度、医疗保险制度、护理保险制度等系列养老体制。养老服务产业基本属于“医养护融合”,运用信息科技手段、远程家庭安防等措施构建的智能化、科技化专业养老服务。老年人根据自己状况选择不同的服务,由政府公共养老金、企业补助养老金等支付90%。还把尊老敬老的传统文化贯穿于社会各个环节,设立“敬老日”、建立老年人俱乐部和开办老年大学、保障老年人就业,让老年人参与融入社会以减轻孤独感和实现生存价值。如今日本养老产业实现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逐渐形成养老服务为核心的新型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据赵毅博《日本养老体系保障研究》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养老制度和日本近现代养老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中国古代养老制度形成的原因。
(3)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日本近现代养老制度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