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末期某国宪法节选。该材料说明
章节 | 内容 |
第十二条 | 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 |
第十五条 | 联邦议会的主席职务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 |
第十七条 | 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执行之权属于皇帝 |
A.法律至上 | B.宰相专权 | C.议会中心 | D.皇权至上 |
更新时间:2020-07-03 18: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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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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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关于德国1871年宪法与法国1875年宪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法国宪法规定总统权力很大,参议院和众议院权力很小 |
B.德国宪法巩固了统一的成果,法国宪法打击了保皇派复辟的企图 |
C.德国宪法是“新瓶装旧酒”,是历史的退步 |
D.德国帝国议会由普选产生,是立法机构,权力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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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有学者指出:“普鲁士完成了德意志帝国重新统一的历史任务,又收服了德国的资产阶级,从而改变了他们对美国式宪政的偏好和追求,甘心接受普鲁士式的宪政安排。”下列对“普鲁士式的宪政”解读正确的是
A.德意志帝国皇帝自然担任联邦议会议长 |
B.宰相要对皇帝和联邦议会负责 |
C.由普选产生的帝国议会拥有较大决策权 |
D.首相在内阁中拥有绝对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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