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罗马法“有夫权婚姻”制度中,离婚的主动权全在夫一方。而《罗马民法大全》是以具体例举的形式规定了夫离妻的法定理由,夫若无法律的正当理由而擅离其妻的,法律要予以相应的制裁。这一变化表明( )
A.罗马法律体现对生命和财产的尊重 |
B.罗马女性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提高 |
C.罗马法兼顾了社会各个群体的利益 |
D.罗马法超越了种族与性别的界限 |
更新时间:2020-11-24 19: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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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罗马城邦实行公民政治,公民集团与其他居民有严格的区分。但在公民权问题上,罗马人最终“超越了希腊人创造的城邦狭隘性的政治框架和希腊人意识的局限性”。这意味着
A.适应了国家统治范围扩展 | B.提高了奴隶的政治地位 |
C.导致公民法演变为万民法 | D.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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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公元3世纪后期,罗马法规定:法官如果明显偏袒、敌意或贪腐,将构成恶意欺诈,因此而作出违法裁判时需承担责任,由当事人对其主张损害赔偿。同时,因愤怒、故意无视敕令或法律而导致错判,也可能被追责。这表明古代罗马
A.注重维护程序正义 | B.平民权利得到了保障 |
C.法官掌握了司法权 | D.司法审判具有随意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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