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的“诚信诉讼”规定:承审员可按诚信和公平的原则,根据案情作出衡平的判决,不必严守法规,拘泥形式。原告如有诈欺、胁迫等情况,被告如有可原有的错误,虽程式书中未列有抗辩,承审员也有权减免被告的责任。据此可知,“诚信诉讼”
A.损害了法律的客观公正 | B.有助于社会道德的匡正 |
C.保证了司法程序的完整 | D.构成罗马法的主体内容 |
更新时间:2021-02-27 08: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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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有学者对罗马法做如下评价:“罗马法的发展基本上不是按立法程序制定的,也不是君主个人独裁意志的结果,而主要是凭借裁判官的审判实践和法学家的理论活动,在改造和继承旧有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可见罗马法
A.体现一定的灵活性和开放性 |
B.不必执行皇帝的敕令 |
C.法官和法学家随意曲解法律 |
D.具体实施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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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罗马共和国时期,甫拉维斯把诉讼程序和进行诉讼的日期表公之于众,受到人们的欢迎,法律由秘密转向公开。帝制时代,奥古斯都则明确授予某些有名望的法学家以“公开解答权”,使他们的解答对各个具体案件发生约束力。材料说明
A.罗马人具有普遍的民权意识 | B.国家官吏的从政行为日趋规范 |
C.罗马法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 | D.罗马社会建设的主体力量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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