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1980年下半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叶剑英委员长直接主持下,我国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经过两年多的讨论、修改,198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八二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为了适应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对这部宪法逐步进行了修改、完善,使这部宪法更好地发挥根本大法的作用,对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摘编自《中国共产党党史知识800问》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八二宪法”制定的背景和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八二宪法”颁布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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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武昌首义成功后,湖北军政府宣布湖北全省各地方一律改为共和政体。1911年11月9日,湖北军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鄂州约法》。在中华民国中央政府正式成立之前,《鄂州约法》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并成为其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雏形。11月30日,在汉口英租界召开的各省都督代表联合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它规定临时政府实行三权分立的共和制。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即修订《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但对于普通国民的权利和义务未作任何规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以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为止”,带有临时宪法性质。在孙中山的主持下,南京临时参议院组织编纂委员会,在修正《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基础上起草并修改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2日,《临时约法》正式公布。《临时约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华民国的民主共和国性质,规定了三权分立的原则、责任内阁制以及人民的权利和民主、自由原则。
——白钢《中国政治制度史》
材料二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五四宪法”自通过之后到1975年1月17日由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应然法律效力的时间为21年之久。但其真正实施的实际效力仅仅到1966年8月8日中共中央《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颁布。文革期间,“五四宪法”被完全抛弃。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八二宪法”为中国现行宪法。
——范进学《1954年宪法实施及其评价》
(1)根据材料一,概括民主共和确立过程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
(2)根据材料二,结合所学知识分别说明“五四宪法”和“八二宪法”制定的时代背景,并谈谈文革时期“五四宪法”被抛弃带给我们的启示
【推荐2】制度创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英特尔高级院士Gene Meieran认为,创新有三种类型:突破性创新,其特征是打破陈规,改变传统和大步跃进;渐进式创新,特征是采取下一逻辑步骤,让事物越来越美好;再运用式创新,特征是采用横向思维,以全新的方式应用原有事物。
——《维基百科》
(1)据材料一和所学知识,指出“突破性创新”和“渐进式创新”在隋唐政治制度方面的表现。
材料二 英国通过“光荣革命”克服了专制王权,议会成为最高权威。在君主立宪制的政治框架内,英国又用和平、渐进方式实现政治权力的转移,从而完成了政治民主化历程。
(2)结合史实概述“光荣革命”后至19世纪中期,英国是怎样用和平渐进方式实现政治权力转移,推动政治民主化进程的?
材料三 1901年,张之洞提出:“西法最善者,上下议院相互维持之法也。中国民智未开……下议院此时断不可设,若上议院则可仿行。”(欧洲常例,下议院为平民院,上议院为贵族院)
(3)张之洞的言论中体现了新旧时代的矛盾,依据以上材料说明张之洞政治思想中的矛盾之处。
材料四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国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国民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等自由。确立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
(4)从社会近代化的角度指出《临时约法》的进步意义。中华民国确立的政治体制与中国古代的权力制衡体制有何不同?
材料五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三条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5)根据材料三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世界政治文明的继承和发展的表现
材料一 宋朝的中央政府是“三权分立”的,行政、军政、财政分别由中书、枢密院、三司三个机构管理。中书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宰相府。但是,跟传统宰相府包揽一切、无所不统不同,宋朝的中书不管军政,也不管财政,枢密院的级别比中书略低,三司更低,但是,这两个机构的长官都是直接对皇帝负责的。枢密院负责军队的调度等。三司负责国库里究竟还有多少钱等。
——摘编自赵冬梅《北宋精致的分权制衡》
材料二 《临时约法》的失败固然是由于当时的中国社会政治环境所造成,但其本身存在的严重缺陷,乃是导致其失败的根本原因。由于《临时约法》的制定在形式上就缺乏代表性,所以在内容上很难反映各阶层意见,其内容虽然是先进的,但从其形式来看,科学性、民主性均有所欠缺,宪政在一个国家的确立,往往是几代人努力的结果,绝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尤其是像中国这样一个几千年专制的国家。
——音正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缺陷》
材料三 1903年,清政府特设修订法律馆,力图“参酌各国法律”,订立“务期中外通行”之法律。此时的民法学以翻译外国民商法及论著为主,少有中国学者独立研究的论著。民国时期,中国学者民法学研究论著日渐增多,成为这一时期民法学的主体。同时,由于借鉴了德、日、瑞士等国立法,此时领行的民法典是当时世界是较为先进的民商法律体系。新中国成立后,对源于西方的法学理论尤其是私法理论采取了排斥和否定的态度,全盘接受了苏联的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使清末以来的民法学理念中止。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政治运动不断,社会法制遭到破坏。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学界对源自西方的公私法理论的制度推行变得理性起来。人们开始有意识介绍西方国家公法和私法划分的理论。1992年来,民法是私法的观念渐渐得到法学界的认可,身份平等、权利神圣等私法理念备受推崇。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民法学在重新构建私法理论体系的过程中,顺应了现代民法及民法学的发展趋势,也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人大常委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摘编自《改革开放以来民法学的理论转型》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宋代中央政府机构设计表现出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辛亥革命未能在中国实现宪政的原因。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现代中国民法建设演变的特点,并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的意义。
材料一 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将古代罗马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扬光大,成为人类法制史上传承罗马法的辉煌的经典。罗马法私法体系由人法、物法、诉讼法组成,《法国民法典》基本上也是按人法、物权法、债权法三分法排列,许多法律术语也是直接从罗马法中援引而来。《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上首次确认了自由与平等、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契约自由与过失责任等近代民法原则,这些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启蒙思想家所主张的罗马自然法精神。
——摘自叶秋华《论<法国民法典>的历史演进》
材料二 1979年11 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了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但此时处于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社会生活处于不断变动之中,难以在短期内制定一部完善的民法典,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暂停民法典的起草,转向先分别制定单行法,待时机成熟时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1998 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决定恢复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按照当时的立法规划,先通过《合同法》,之后通过《物权法》,最后制定民法典。2002 年九届全国人大决定加快民法典的起草工作。2004 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更改了立法规划,决定仍先通过单行法而后制定民法典。随后在2007年通过了《物权法》,2009年通过了《侵权责任法》,2010年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摘编自房绍坤 、张玉东《与改革开放同行的中国民法》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之处,并分析其产生的历史背景。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改革开放后我国民法建设的特点及其历史意义。
(3)综合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对民法典发展的认识。
材料一 在亨利三世时期,律师已开始形成一个强大的团体,他们在普通诉讼法庭中拥有独占的出庭发言权。1310年前后,英国王室开始任命自己的律师。随着普通诉讼法庭固定于威斯敏斯特宫之后,法律执业者开始集聚于伦敦城与威斯敏斯特宫之间。英国历史中最为重要的出庭律师培训组织律师学院开始出现。在爱德华三世统治期间(1327—1377年),四大律师学院基本成型。四大律师学院拥有授予法律文凭和出庭执业资格的垄断权力。至亨利六世时期(1422—1461年),四大律师学院都保持着各家200人左右的学徒规模,对入学者还有着严格的血统要求,非绅士出身者不得入学律师学院,因而入学者非富即贵。
——摘编自王涛《英国律师的早期史——兼论中国律师分类改革的启示》
材料二 1950年,新中国第一任司法部部长史良明确提出“建立与推行新的人民的律师工作与公证工作”,并把它作为“当前的主要工作”中的一项工作。1954年宪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后来,在党的八大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发言指出:“律师制度是审判工作中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可缺少的一项制度……应该逐步建立起来。”随后,中国建立起来的律师制度,以当时的苏联为仿效对象,把律师纳入国家公职范围,统一领导,统一工作。除了少数是刚从法律院校毕业出来的担任学习律师外,大多数律师是从公、检、法系统调来的。律师制度建立后,有的当事人为了请到律师,天未亮就到法律顾问处门口排队等候挂号。
——摘编自汪文庆、文世芳《新中国律师制度从建立、中断到恢复》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世纪英国出庭律师制度形成的原因。(2)根据材料一、二,指出中世纪英国出庭律师与新中国成立初期律师的不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新中国成立初期律师制度建立的意义。
阶段 | 民法典编纂状况 |
20世纪五六十年代 | 1954-1956年,新中国着手起草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此后,由于发生“整风”“反右”等政治运动,民法典起草工作被迫中断。1962-1964年,虽完成《民法典草案(试拟稿)》,但因“四清运动”而中断。以上只是表面原因,关键原因则是不具备其赖以存在的经济社会条件。 |
20世纪七八十年代 | 1979年,我国第三次起草民法典,但条件还不具备。1985年客观上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面调整各种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于是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 |
20世纪九十年代 |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确定了改革开放的方向。随后,与之相适应的担保法、合同法等单行法相继制定。 |
21世纪初 | 进入21世纪,民法典的起草加快。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提出争取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
——摘编自梁慧星《制定民法典的设想》《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等
对新中国民法典的曲折发展历程做出合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