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罗马法中,人的伦理价值(如人格利益)并不是一种可像财产一样为人所享有的东西,所以在侵害他人人格名誉等问题上,并不像所有者的财产利益之“保护”,而是更侧重于“惩戒”与“威慑”。这种做法意在
A.维护社会秩序 | B.扩大平民政治权利 | C.实现司法公正 | D.简化法律运行程序 |
更新时间:2021-12-03 19: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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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有学者指出,古罗马“大法官依据其职权给予或不给予诉讼当事人以诉权、抗辩权或准予恢复原状等,使合法而不合理的权利丧失其法律上的保障,而使合理不合法的关系获得事实上的保护,如同合法的权利一样,达到‘法官造法’的效果”。该学者意在强调,罗马法
A.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 | B.强调形式而忽视内容 |
C.注重保护平民的利益 | D.进步性与局限性并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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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最初罗马法学家的法律解答,仅供当事人及司法机关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到哈德良等帝王统治时期,均专门指定一些法学家, 授以公开解答法律的特权,明令各级司法官吏的审判活动必须受这些法学家司法解释的约束。罗马皇帝这-做法
A.凸显古罗马立法的随意性 | B.丰富了罗马法的来源 |
C.诠释了罗马法的阶级属性 | D.破坏了司法权的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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