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商法规定:如缔结转让货物的契约,要5个证人和一个主持人在场,当时所作的诺言不得反悔,若否认自己的诺言,则处以双倍的罚金;如买主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则被认为买卖未成立,称为“解除约款”;如卖主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了更合算的价格提议,它有权留置商品,以使先前的买卖被视为未发生,称为“择优解除条款”。这一举措突出反映了
A.罗马法存在形式繁琐的弊端 | B.罗马法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 |
C.罗马法对个人财产权的尊重 | D.罗马法不利于商品交换活动开展 |
更新时间:2021-12-10 21: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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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早期的罗马法对于物品的抵押或转让,必须有5名见证人(都必须是罗马成年公民)和一名司秤人在场,缺一不可……整个诉讼过程全用言词,当事人必须严格使用法律术语,否则即使理由充分也会败诉。这些规定主要体现了罗马法
A.注重形式、缺乏灵活与变通 | B.掺杂落后习俗,维护贵族特权 |
C.注重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 D.侧重国家事务与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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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查士丁尼法典》规定:“如果未成年人或成年人的财产价值在500索里迪(古罗马的一种金币)以内,城邦保卫人会同同一城市的极神圣的主教设立监护人或保佐人……根据上述法令的规范,必须提出法定的担保,接受担保的人须承担风险。”这体现出古罗马法
A.重视人文关怀 | B.注重司法程序 |
C.蕴含契约精神 | D.法律主体狭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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