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努力,促成了国共合作抗日。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并肩战斗,相互支援。进入社会主义阶段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得到社会各个方面的支持,需要听取社会各个方面的声音。1956年,毛泽东明确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是如此。’
——摘编自萧超然、晓韦《当代中国政党制度论纲》
材料二 自1978年宪法开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1999年,“依法治国”成为宪法原则。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在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 增加一款,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入宪,将执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把政治原则提升为宪法条款,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进入到一个人权法治建设的新时代。
——摘编自俞荣根《从民主法制到人权法治一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宪政成就》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合作的制度机制,并分析其形成的历史背景。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人权人宪"的时代背景及其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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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万乘之主,有能服术行法……其兼天下不难矣。”“故治民无常……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是故诸侯之博大,天子之害也……万物莫如身之至贵也,位之至尊也,主威之重,主势之隆也。”
——摘自《韩非子》
(1)根据材料一,概括韩非子的思想主张。结合所学分析法家思想对我国古代社会产生的影响。
材料二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第十九条 参议院之职权如左︰(十一)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第三十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第三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第三十四条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第三十五条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第四十四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第五十一条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摘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就约法条文而论,关于民权的规定,与一般民主国家无大不同,为中国前所未有之事。对于国会的权力,尽量提高,对于总统的权力,多方限制,与内阁制相近。
——摘自郭廷以的《近代中国史纲》
(2)根据材料二,指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体现的民主原则。结合材料和所学知识说明中华民国“总统权力,多方限制”的表现。
材料三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制定了一系列大政方针,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需要,进行了多次修改。其中部分内容节录如下:
1988年 | 增加“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 |
1993年 | 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1999年 |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 |
(3)结合所学指出1982年宪法颁布的背景与意义。结合上述材料说说修宪历程与我国政治建设、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材料一:以下两则法律条文摘自《民法大全》
“妇女不得参与任何公务;因而她们不能担任法官,或行使地方官的职责,或提出诉讼,或为他人担保,或担任律师。”“奴隶和隶农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主人,服从‘命运’的安排,对逃亡的奴隶和隶农必须严加惩治。”
(1)根据材料一,指出罗马法的缺陷
材料二:罗马法具有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所需要的现成法律形式,是现代资本主义法制的先声。世界资本主义的发展与罗马法的复兴密不可分。自19世纪以来,欧洲大多数国家皆以罗马法为法制基础,制定本国的法律制度,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现在许多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律师制度和某些诉讼原则均直接源于罗马法。
——引自《历史•必修Ⅰ政治文明历程》
(2)根据材料二指出罗马法对近代欧洲国家法制建设的影响。
材料三:“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人民有纳税.服兵役等义务”
(3)材料三是出自哪部宪法?并指出其性质和意义。
(4)新时期为了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提出的治国方略是什么?是在哪次会议中提出来的?
材料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由中央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体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改革开放后、现行宪法、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组织法等法律对国家立法体制作了相应的规定。其中,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1979年地方组织法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1986年地方组织法赋予了省会城市和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分层次的立法体制逐渐形成。
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立法法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确立了立法基本原则,构建了立法权限基本框架,规定了立法具体程序以及立法的监督。
根据人大代表的认真审议和热烈讨论,2023年,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这是立法法继2015年后第二次修正。这次修正完善了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合宪性审查制度、地方立法权限与机制、监察立法和立法体制机制。
——摘编自汪娟《立法法修改的历史沿革、主要内容和地方立法工作建议》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立法法发展的特点。(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立法法发展的意义。
材料一 法律儒家化是指儒家所倡导的礼的精神和有时是礼的具体规范,被直接写入法典,与法律融合于一体的。这一过程始于汉代,并在随后的几个世纪中,逐渐深化。公元653年,《唐律》制定颁布,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最终完成。道德习俗(礼)以实在法(法)的形式,具有了正式的法律效力;或者用另一位学者的话来说,实在法(法)作为自然法(礼)的具体化有道德规范的作用。
——摘编自莫里斯(美)布迪(美)《中华帝国的法律》
材料二 为了适应社会客观实际形势的发展需要,武汉国民政府司法部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首先,司法部宣布举行法官考试。第一试测国文和三民主义,第二试测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宪法;口试为最后的考试,注重测验应试者的政治态度。其次,司法部创办了“法官政治党务训练班”。目的是给司法人员灌输革命知识,而关于法律问题的讲座,则占很少时间。此外,司法部还整改了原来分设的审检机构:审判方面,在中央设大理院,在各省市设高等审判厅和地方审判厅;检察方面,在中央设总检察厅,在地方设高等检察厅和地方检察厅等。但是改革很快就不了了之。
——摘编自黄晓东《大革命时期的司法改革》
材料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编纂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整理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综述汉唐法律儒家化形成的原因和影响。(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武汉国民政府司法改革的特点。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地位及颁布的重要意义。
材料一 清代学者王夫之在《读通墓论》中说:“战国者,古今一大变革之会也。侯王分土,各自为政,而皆以放恣渔猎之情,听耕战刑名殃民之说。”洋务派人物李鸿章说:“欧洲诸国,百十年来,由印度而南洋,由南洋而中国,闯入边界腹地,凡前史所未栽,亘古所未道,无不款关而求互市。我皇上如天之度,概与立约通商,以牢笼之,合地球东西南朔九万里之遥,胥(胥:皆,都)聚于中国,此三千余年一大变局也。”
材料二 18世纪末至19世纪中期,对欧洲大陆来说是一个大动荡的时代,同时也是历史性的变革时代。在这些世纪里,一个生气勃勃的新欧洲正在崛起——工业革命、法国大革命以及把自己的统治迅速扩大到全球的强大的民族国家的崛起,都发生在这些世纪里。
——摘自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1500年以后的世界》
材料三 1949年6月,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9月第一届政协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指出“必须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1957年开始就不能正常工作,1966年到1975年几乎完全处于停顿状态。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从阶级斗争转向了经济建设。邓小平复出后提出了“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等著名论断。2004年召开的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摘编自仓可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六十年政治发展的逻辑》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战国“大变革”和清末“大变局”的突出表现,并分别指出两次“大变局”出现的主要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18世纪末至19世纪中期欧洲发生了哪些历史性的变革,根据这些变革指出当时欧洲历史发展呈现的基本趋势。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新中国成立后政治建设变迁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