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洛恩堡、巴伐利亚、萨克森、符登堡、巴登……不来梅和汉堡”等邦
A.拥有独立海军舰队 | B.可以同外国缔结同盟及其他条约 |
C.享有一些自治权 | D.有权任命联邦议会的主席 |
更新时间:2016-12-11 21: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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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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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在德意志帝国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存在一个民选的帝国议会,帝国政府却不对帝国议会负责,而帝国政府甚至可以在联邦议会的同意下解散代表民意的帝国议会。这种奇怪的现象从实质上说明德意志帝国宪法
A.严重削弱了代议制机构的立法权限 | B.规定的国家权力分配存在缺陷 |
C.体现了德国政治具有浓厚专制色彩 | D.使议会无法有效监督行政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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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下图为近代西方某国政治体制结构示意图,对此理解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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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皇帝集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于一身 |
B.议会受皇帝主宰,故无立法权 |
C.宰相在内阁中拥有绝对权力 |
D.帝国议会是拥有权力的上议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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