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卷226有载:“至是,(杨)炎建议作两税法,先计州县每岁所应费用及上供之数而赋于人, 。户无主客,以见(通现)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为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使与居者均,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其租庸调、杂徭悉省。”据此材料分析正确的是( )
A.填入空格处的文字应为“量入以为出” | B.材料说明唐代主客户划分标准异于宋代 |
C.对商人税收政策说明重农抑商政策放弃 | D.租庸调彻底退出历史舞台消失于唐之后 |
更新时间:2023-06-26 0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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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如表是天宝十四载与乾元三年的户数变化。据此可知
①百姓赋税压力明显增加 ②社会动荡导致民户逃亡
③土地兼并现象日益严重 ④赋税制度亟待做出调整
户口 | 天宝十四载(755 年) | 百分比 | 乾元三年(760年) | 百分比 | |
户数 | 总户数 | 8914709 | 100% | 1933174 | 100% |
不课户 | 3565501 | 40% | 1174519 | 61% | |
课户 | 5349280 | 60% | 758582 | 39% |
①百姓赋税压力明显增加 ②社会动荡导致民户逃亡
③土地兼并现象日益严重 ④赋税制度亟待做出调整
A.①②③ | B.①②④ | C.②③④ | D.①③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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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输籍法是隋代制定的各户等级和纳税标准的办法,即由中央政府制定户等划分的标准,发到州县,各县依样确定户籍,强制隐庇户口向政府登记,旨在拆散大户,析出若干小户。这一做法的主要目的是
A.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 B.加强中央集权 |
C.促进小农经济的发展 | D.维护社会安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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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3】下表是敦煌出土的西魏大统十三年籍帐所见土地占有情况(部分)。据此可知,当时该地区( )
[注:“麻”指北魏至北齐分配种麻的田,“正”即正田(露田)]
姓名 | 年龄 | 何时取得授田资格 | “授田”情况 |
侯老生 | 55 | 公元510年(北魏永平三年) | 麻正足 |
叩延腊腊 | 52 | 公元513年(北魏延昌二年) | 麻正足 |
白醜奴 | 41 | 公元525年(北魏孝昌元年) | 麻足,正未受 |
那雷处姬 | 37 | 公元528年(北魏永安元年) | 麻足,正未受 |
房英英 | 29 | 公元537年(西魏大统三年) | 麻足,正未受 |
白显受 | 18 | 公元547年(西魏大统十三年) | 麻、正未受 |
A.自耕农经济大量破产 | B.土地交易为国家严格控制 |
C.均田制后期推行不力 | D.农业生产服务于租调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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