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以田地、杂税等资产评定户等,但对杂税种类及其价值没有明确规定。唐文宗时,湖州刺史在其所属五县,“自立条制,自田地、奴婢,及竹、树、鹅、鸭等并估计税钱,差军人一千一百五十人散入乡村,检责剩征税钱4千9百余贯”结果被朝廷以扰人罪名贬官,这说明两税法( )
A.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 | B.强化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 |
C.赋予官员加征权 | D.解决了政府的财政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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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16 16: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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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对于唐朝的“两税法”,时人评价为“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它改变了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对这个赋税制度错误的认识是( )
A.减轻了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 |
B.客观上加大对农民的压迫剥削 |
C.简化了税收名目,有利于减轻民众负担 |
D.扩大了税收对象,有利于国家的财政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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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唐代的两税法既“税物”也“税钱”,对于“税钱”的部分,农民需出售农产品换取货币,从而完成这部分税收,这样就促使农民去从事多样化经营。据此可知,两税法的实施( )
A.导致了小农经济解体 | B.减轻了政府对农民的控制 |
C.巩固了专制王朝统治 | D.推动了农产品商品化进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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