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建弘在《德国通史》中这样评价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它不是1848年国民议会宪法精神的继续,而是一种特殊的普鲁士的君主立宪精神的‘开创’。”这里的‘开创’是指( )
A.帝国皇帝有主宰议会之权 | B.帝国议会掌握着立法大权 |
C.宰相对联邦议会负责 | D.联邦议会由民选产生 |
更新时间:2015-11-06 09: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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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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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国王的权力特别是在立法方面的权力受到了某些限制,法案的提出与通过不再是国王的特权,但国王仍享有统治国家的“神圣的权力”,他是军队、教会和文官的首脑,他有否决议会立法的绝对权力。据此判断,该“国王”指的是( )
A.英国女王 | B.德国皇帝 | C.法国总统 | D.美国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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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 恩格斯曾对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作过这样的评述:“在资产阶级借以组织其统治的国家机构中,也有许多东西是工人阶级可能利用来对这些机构本身作斗争的……资产阶级和政府害怕工人政党的合法活动更甚于害怕它的不合法活动,害怕选举成就更甚于害怕起义成就。”恩格斯的评述主要说明( )
A.德意志的分裂局面没有完全消除 | B.宪法为工人合法斗争提供了平台 |
C.德意志帝国以议会形式粉饰门面 | D.德国政府并不害怕工人武装起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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