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1年宪法作为德国政治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有学者认为,作为一部“约定性的宪法”,不乏“现代民主政治”的色彩。该学者做出上述判断的主要依据应是,1871年宪法
A.赋予人民选举权 |
B.规定成立联邦制国家 |
C.限制了皇帝权力 |
D.确立内阁对议会负责 |
更新时间:2017-08-14 17: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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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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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首相是由皇帝任命的帝国最高行政长官,帝国首相依照皇帝的旨意并以皇帝的名义领导全国的行政管理工作。根据一项宪法修正案的规定,皇帝批准的一切法案必须有首相的副署才能生效。”这表明统一后的德意志帝国
A.实行责任内阁制 |
B.首相掌握帝国实权 |
C.确立了君主专制政体 |
D.具有浓厚的专制色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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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联邦议会由各邦君主任命代表而组成,主席由宰相担任,设58席,普鲁士占17席、巴伐利亚占6席、萨克森占4席、符腾堡占4席,……,只需14票便可否决议案。这表明该宪法
A.赋予帝国邦联主义色彩 |
B.带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 |
C.保留传统军国主义色彩 |
D.植根于德国长期分裂的历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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