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法律及监督其执行之权属于皇帝……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这些条文应引自
A.《权利法案》 | B.《大抗议书》 | C.1787年宪法 | D.《德意志帝国宪法》 |
更新时间:2010-07-23 14: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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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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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相对于英国君主立宪制,我们又习惯地称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的君主立宪制为二元君主制。这里的“二元”应指当时德意志帝国的( )
A.皇帝和宰相 | B.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 |
C.皇帝和议会 | D.行政内阁和联邦议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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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迪特尔·拉夫在《德意志史》中记载:“1888年即位的新皇威廉二世说:‘我认识到我身负严峻的任务,来拯救王位摆脱首相的巨大阴影……我把他打翻在地’” 1890年,俾斯麦被迫辞职。由此,我们可推断德意志的政体是
A.半专制的君主立宪制 | B.典型的君主专制 |
C.法律至上的君主立宪制 | D.成熟的议会共和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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