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1871年建议的德意志帝国从表面上看是资产阶级性质的君主立宪国,但本质上仍为君主专制。下面所列《德意志帝国宪法》的条文中,不能反映这一本质的是
A.皇帝“有创制法律之权” |
B.皇帝“有权召集召开联邦议会和帝国会议,以及使议会延期或结束” |
C.“帝国议会由秘密投票的普选和直接选举产生” |
D.“由皇帝任命帝国宰相” |
更新时间:2018-02-07 11: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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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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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帝国议会不是一个‘假议会’,虽然宰相与政府都由皇帝任命,但是如果他们没有议会多数的支持,几乎无法执政,因为议会享有立法权。”作者对近代德国政体的看法是
A.议会支持德国皇帝与政府的工作 | B.近代德国政体不乏民主成分 |
C.近代德国政体专制是实,立宪为虚 | D.帝国议会是最高的立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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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美国1787年宪法、法国1875年宪法、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颁布,都标志着这些国家资本主义代议制政体的建立, 这说明
A.从“人治”到“法治”是近代社会的突出特征 |
B.《权利法案》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
C.共和政体的确立 |
D.欧洲资本主义制度诞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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