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从史出”是历史学习的基本方法。依据《德意志帝国宪法》的相关法律条文,可以得出的正确认识是
★第五条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之
★第十二条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
★第十五条联邦议会的主席职位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
★第二十条帝国议会由秘密投票的普遍和直接选举产生……
★第五条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之
★第十二条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
★第十五条联邦议会的主席职位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
★第二十条帝国议会由秘密投票的普遍和直接选举产生……
A.德国议会权力不受皇帝限制 | B.德国开始确立资产阶级民主政治 |
C.德国议会通过选举组建政府 | D.德国军国主义传统被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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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7-14 18: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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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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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恩格斯说,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是按照俾斯麦(普鲁士首相)身段剪裁成功的”。由此判断,德意志帝国宪法的特点是
A.议会两院各司其职且互相制衡 |
B.皇帝、首相是国家制度的中轴 |
C.首相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 |
D.国家权力结构体现了三权分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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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1882年,俾斯麦提出烟草专利法,遣帝国议会否决;1887年,伸斯麦要求帝国议会批准今后七年的军事预算草案.再次遭到议会拒绝,直到皇帝下令解散这届议会,重新选举组成新议会,七年军事预算提案才得以通过。这说明当时的德国
A.君主立宪制遭到破坏 | B.帝国议会掌握国家立法大权 |
C.首相由议会选举产生 | D.代议制民主得到进一步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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