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是立法机构,行使立法权。帝国国会由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的选举产生。这表明
A.帝国延续了专制主义传统 |
B.宪法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 |
C.议会成为国家的权力中心 |
D.普鲁士处于联邦主导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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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9-11 18: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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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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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帝国法律应取得两个议会必要的和充分的多数的同意。这一规定体现了德意志帝国
A.对立法权的警惕 |
B.政府行政效率低下 |
C.政治近代化的趋势 |
D.首相权力受到制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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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兼容统一秩序与自由的价值,非平衡地利用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优点,营造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共同发展”的政体。对这个国家政体的评述,准确的是
A.“举国听于议院,势太偏重” |
B.“君主能以事下会议而不能独断” |
C.“议院主议法,政府主行法,察院主断法” |
D.“上议院主用世爵,参以选举,君权仍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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