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法有一种“程式诉讼”,即根据各自的陈述,原告如有欺诈、胁迫等事情,被告如有可原宥(原谅)的错误,虽程式书中未列有抗辩,承审员也有权减免被告的责任,大法官于原告请求一项后批注“依诚信“字样即可。这说明,罗马法
A.适度依据诚信原则进行审判 |
B.讲究审判程序的公正性 |
C.给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 |
D.剥夺了律师抗辩的权利 |
更新时间:2019-04-11 14: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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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罗马建国初期,对私人权利的保护实行“自力救济”原则允许受害人对加害人进行“同态复仇”。到玛尔库斯皇帝时则规定,凡债权人自行夺取债权的,即使未采取强暴胁迫的方法,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即“公力救济”原则,这一转变
A.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要求 | B.体现了对平民利益的保护 |
C.推动司法审判制度的完善 | D.有利于缓解矛盾巩固统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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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罗马法学家盖尤斯(约130~约180年)在自己的著作《法学阶梯》中指出:“如果某人使用被寄存在自己处的物品,则在实施盗窃。”这一观点旨在( )
A.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 | B.宣扬私有财产的神圣 |
C.提升公民的道德修养 | D.完善罗马的成文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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