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普鲁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以帝国的名义宣战与媾和,同外国缔结同盟及其他条约,委派并接受使节。”这一条例主要反映出统一后的德意志
A.仍然实行君主专制 |
B.封建残余色彩浓厚 |
C.普鲁士在外交方面居主导地位 |
D.宪法体现了普鲁士的霸权 |
更新时间:2019-07-03 09: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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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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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1908年,德意志部分议员提出议案,帝国议会获得了在质询宰相时通过多数决议确定国会意见的权力,还可以宣布对宰相不信任,但详细规定帝国宰相的职责、皇帝的宣战权必须得到议会的赞同等议案没有获得通过。这表明德意志帝国
A.责任内阁制形成并得以完善 |
B.资产阶级代议制仍然不彻底 |
C.皇帝的权力受到了严格限制 |
D.逐渐摆脱了封建残余的束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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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与英国《权利法案》相比,《德意志帝国宪法》的特点是
①专制主义色彩浓厚 ②国家元首掌握国家最高权力
③国家元首“统而不治” ④首相不对议会而对君主负责
①专制主义色彩浓厚 ②国家元首掌握国家最高权力
③国家元首“统而不治” ④首相不对议会而对君主负责
A.①②③ | B.②③④ | C.①②④ | D.①③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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