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帝国宪法第15条规定:“由皇帝任命帝国的宰相”;第18条规定:“皇帝任命帝国官吏,有创制法律之权”;第12条:“皇帝有权召集、召开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以及使议会延期及结束。”从材料中可以得出《德意志帝国宪法》的主要特点是
A.专制主义色彩浓厚 |
B.军国主义色彩浓厚 |
C.确立君主立宪政体 |
D.议会有参与制定法律的权力 |
更新时间:2019/09/29 08: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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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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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普鲁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以帝国名义宣战时,必须得到联邦议会的同意,除非联邦的领土或其海岸已遭受攻击……这说明该宪法
A.赋予了皇帝专断权 | B.仿效了英国的君主制 |
C.意在维护国家统一 | D.具有君主专制的色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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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下列各项史实与结论之间逻辑关系不正确的是
史实 | 结论 | |
A | 英国颁布《权利法案》 | 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 |
B | 美国1787年宪法 | 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 |
C | 法国颁布1875年宪法 | 确立了共和政体 |
D | 德意志颁布《德意志帝国宪法》 | 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 |
A.A |
B.B |
C.C |
D.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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