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之。帝国法律应取得两个议会必要的多数同意”“帝国皇帝有宣战、媾和、缔约、召集和解散联邦议会、任免官吏等权力,帝国宰相只对皇帝负责,皇帝有对宰相的任免权。”由此可知,德国
A.中央政府权力广泛 | B.军国主义色彩浓厚 | C.半专制的君主立宪制 | D.形成独特邦联政体 |
更新时间:2019/11/20 20: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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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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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按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德国议会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两部分组成。其中对于帝国议会表述正确的是
A.其代表由普选产生,但作用很小 |
B.其代表由各邦君主任命,是帝国的最高机构 |
C.其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对帝国皇帝负责 |
D.帝国内阁的产生须经帝国议会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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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帝国皇帝可以以帝国的名义宣战与媾和,同外国缔结同盟及其他条约,委派并接受使节。以帝国名义宣战,必须取得联邦议会的同意,除非联邦的领土或其海岸已遭到攻击。由此可见,当时德国
A.帝国议会形同虚设 | B.联邦议会权力至上 |
C.实行君主立宪政体 | D.具有军国主义传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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