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在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创立并逐步成熟的,基本标志是中央专门监察机构的出现和地方监察体系的初具规模。秦设御史大夫,且为副相,在郡设监郡御史监察郡政。汉设御史府,与丞相府并重;丞相遣刺史往地方监察,郡守以下设督邮,负责属地监察。魏晋时御史台独立,成为皇帝直接领导的国家专职监察机关,中央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职权有所扩大。唐宋时御史台内分设台院、殿院、察院三个各有侧重、分工合作的系统,在地方则建立起多重监察制。明清时,御史台易名为都察院,官员设置有所缩减,比较简约精干,大体与中央六部和地方十三布政使司行政系统相适应;分工比较明确,各司其职。
——改编自纪宝成《中国古代治国要论》
材料二 中国……一个是君权,一个是考试权,一个是弹劾权;不过中国的君权,兼有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说到弹劾权,在中国君主时代,有专管弹劾的官,像唐朝谏议大夫和清朝御史之类,就是遇到了君主有过,也可冒死直谏。……可见从前设御史台谏的官,原来是一种很好的制度……可见中国从前的考试权和弹劾权都是很好的制度,宪法里头是决不可少的。……五权宪法的立法人员就是国会议员,行政首领就是大总统,司法人员就是裁判官,其余行使弹劾权的有监察官,行使考试权的有考试官。
——孙中山《五权宪法》(1921年)
(1)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特点。
(2)据材料二孙中山对监察权的认识,结合所学知识作简要评述。
相似题推荐
【推荐1】材料一高皇帝以圣德受命,建立鸿业,置御史大夫,位次丞相,典正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上下相监临,历载二百年,天下安宁。——《汉书》卷八十三武帝元狩五年(前118年),又在丞相府内设置丞相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征和四年(前89年),又设置司隶校尉一职,掌察京师百官和近畿七郡。
——《汉书·武帝纪》
材料二宋神宗熙宁四年,苏东坡因反对王安石变法被外放杭州为通判,在那里他“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注:知州)通签书施行。”“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举以闻。”
材料三明初朱元璋曾一度效仿元制在中央设御史台,掌监察。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撤销御史台,正式创设都察院。与此同时,朱元璋承袭宋元旧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六科给事中的威权与御史相近。在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监察网络。于登《明代监察制度概述》一文根据《明史》列传等资料统计御史209人资格,其中,进士出身者180人.非进士者只29人。实际充任给事中之职者,一般都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公元1439年,明政府正式颁布了《宪纲条例》,对监督官的地位、职权、选用、监督对象及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监察纪律作了详细的规定,成为明代有深远影响的监察法规。
请回答:
(1)依据材料一列举汉朝中央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指出其与秦朝监察制度的关系。
(2)依据材料二判断,苏东坡在杭州担任何种官职? 指出创设此官职的意图是什么?
(3)依据材料三归纳概括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
(4)结合上述三则材料及所学知识,评价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推荐2】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西周时已出现了早期的成文行政法律规范,成书于东周的《周官》记载了自西周以来行政设官任职以及处理中央政府与封国之间关系的法律内容……秦汉处于中国封建官僚体制初创时期,各项制度均在尝试建设之中,这一时期有了大量的有关机构设置、取官管理的行政法规……这些法律内容为汉朝所继承。……唐宋时期有关“监督”的法律规范已经相对完备。明清时期的“监督”法律规范更加丰富完备,除在基本法典中涉及到行政监督的内容之外,两个时期均仿唐朝制定了专门的行政法典,明有《大明会典》《正德会典》《万历会典》;清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后在光绪朝总汇为《大清会典》。为了明确中央行政各都院的办事规则,清时还制定了六部则例,对中央行政详加规范。明清时期的考课监察立法也日益完善。
——整理自孙季萍《中国古代权力监督制度评析》
材料二、在废黜国王詹姆士二世之后,他们把王位传于原本的继承者,詹姆士二世的女儿玛丽和女婿威廉(时任荷兰奥兰治执政)。威廉带兵进入英国,未发一枪,便使詹姆士二世仓皇出逃。议会重掌大权,而威廉即位后成为威廉三世。至此,英国议会与国王近半个世纪的斗争以议会的胜利而告结束。
——《英国史》
(1)根据材料一和所学知识,概括古代中国权力监督的突出特点。
(2)根据材料二,指出材料所描述事件的意义,说明古代中国与近代英国在权力制衡本质上有何不同。
材料 在宋代,御史台“掌纠绳内外百官奸慝(te),肃清朝廷纪纲”,在监察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御史“六察”之名,唐代已有之,但入宋后湮没无闻,直到宋神宗元丰三年(1080)重推六察之法,才又成为御史台监督在京官司的一种重要形式。此后,御史台设置吏、兵、户、刑、礼、工六个察案,六案各由一名御史负责,在其领导下分头对各自负责的在京官署进行文书核查,纠举其行政过程中的“稽迟违慢”等失误,并将之汇总到御史台长贰处,再将核查情况上报给中枢机构,如遇到重大问题则由当察御史同御史台长亲自向君主请示。虽然神宗大力推行六察制度,但并没有令察案取代言事成为御史台的唯一监察形式,但金元时期御史台对行政机构进行“刷卷”的职能,乃至明清六科给事中的设置,都深受六察制度的影响。
——摘编自杨光《六察法的推行与宋神宗时期监察制度的转变》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宋神宗时期六察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宋神宗时期六察制度的影响。
材料一 中国古代法制在法的规范中也体现礼教价值观,“依法断案”也是“合礼裁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违法而合礼救或不违法而违背礼教的行为,即“法外之情”和“法外之非”。“八议”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八议”,是指亲(皇亲国戚),故(皇帝的故旧)功(功劳卓著的人)等八种人的犯罪,司法机关不自行处理,要先交大臣“议罪”,再奏请皇帝最终裁决,古代的诉讼虽然也收集使用物证人证,但更重视口供,以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根据。在通常情况下,没有认罪的口供是不能定案的,这就导致刑讯逼供。在中央,秦汉的廷尉、唐宋明清的刑部,一般都要受制于丞相、内阁等中央行政中枢;在地方,秦以后由郡守、县令等各级地方行政机关掌握司法审判。
——摘编自王继尧《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材料二 第2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休。
第4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5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摘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三 20世纪50年代,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初创时期。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改革开放后,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中共十五大报告第一次完整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以往的“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和2004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先后将“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写入宪法,法治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中共十八大以来,党领导人民,切实贯彻依法治国方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依法治国进入一个新阶段。
——摘编自普通高中教科书《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
(2)据材料二,概括《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体现了哪些民主原则?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我国法治建设发展进程。谈谈你对中国自古以来法律发展的认识
材料一:汉有天下,矫秦之枉,徇周之制,剖海内而立宗子,封功臣。数年之间,奔命扶伤之不暇,困平城,病流矢,陵迟不救者三代。后乃谋臣献画,而离削自守矣。然而封建之,郡国居半,时则有叛国而无叛郡,秦制之得亦以明矣。……州县之设,固不可革也。
——柳宗元《封建论》
材料二:
材料三: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指出汉朝统一后采取什么地方管理制度?作者赞成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从《天朝田亩制度》和《资政新篇》分别提到的制度及主张出发,分析太平天国运动的作用和局限。
(3)材料三中的两部宪法分别颁行于哪一年?结合材料和所学知识,它们各自具有怎样的历史地位?
材料一 议会与政府争夺“脱欧”主导权部分议案
名称 | 主要发起人 | 下院投票时间 | 内容 | 投票情况 |
《2018年欧洲联盟(退出)法》第13节 | 多米尼克·格里夫(保守党)等 | 2017年 12月13日 | 英国政府的“脱欧”协议需经过议会表决 | 309票支持 305票反对 |
政府藐视议会动议 | 施凯尔(工党)等 | 2018年 12月4日 | 英国政府在未公布“脱欧”协议法律意见一事上存在藐视议会行为 | 311票支持 293票反对 |
《财政(第三号)法令》修正案 | 伊薇特·库珀(工党)等 | 2019年 1月8日 | 英国政府在硬脱欧情况下一些征税权力需要获得议会许可 | 303票支持 296票反对 |
排除硬脱欧修正案 | 卡罗琳·斯佩尔曼(保守党)等 | 2019年 3月13日 | 英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无协议脱欧(有法律约束力) | 312票支持 308票反对 |
议会决定脱欧议程修正案 | 奥利弗·莱特温(保守党) | 2019年 3月14号 | 议会在20日当天可以决定下院脱欧议程设置 | 314票反对 312票支持 |
——何 韵《脱欧背景下的英国政府、议会和政党关系的变化》
(1)根据材料一概括英国责任内阁制的特点,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今天议会与内阁关系的变化。
材料二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二十九条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
第三十四条 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四十三条 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 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摘选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同样确立了责任内阁制,结合所学知识和材料二分析其目的,并比较中英两国责任内阁制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