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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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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 较难(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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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材料1927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作出决议,全国各县一律实行县长制,县政府和县长分别代替县公署和县知事。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县组织法》。1929年,国民政府重新修订《县组织法》,强调:“吾人今后必须矫正从前重省轻县之传统观念,而易以总理重县轻省之新观念。总理于民权主义与建国大纲中,汇精聚神,唯在直接民权对于县自治之实际行使。由此可知,县自治者,实三民主义之基本知识。”被任命为县长之官员,应先试署一年,考核成绩优良者予以实授,以三年为一任,期满成绩优良者可以连任或升迁。但在实施过程中,如19301934年的福建更动县长289人,最短的任期只有4天。规定考试应成为县长任用的主要途径,但据1932年内政部统计,各省通过考试取得县长职位的比例最高的是安徽,但也仅有17.6%。蒋介石也承认:“县为执行一切政令之中坚,其重要如此,而行政经费之微薄又如彼,实无从充实组织,延揽人才。”事实上,无论是地方自治的推行,抑或省、县行政结构的建立,国民政府只能在无情的现实面前屡屡碰壁。

——摘编自李新总编《中华民国史》(第七卷)


(1)根据材料,概括20世纪二三十年代南京国民政府县政改革的主要措施及目的。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析20世纪二三十年代南京国民政府的县政改革。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