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顺治元年(1644年)定“开垦荒地条例”,规定凡州县卫所荒地给流民及官兵屯种,有主者令原主开垦,3年起科。在顺治六年(1649年),又规定;“无主荒田,州县官给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耕至6年之后,有司官亲察成熟田数,抚按勘实,凑请幸旨,方议征收钱粮。其六年以前,不许开,不许分好敛派差徭。”即凡垦荒者,垦田归己所有,6年之内不征赋差徭。顺治十四年(1657年),又颁布了垦荒的劝惩条例,内容为:“督、抚官员,1年内主持开垦2000顷以上者,纪录;6000顷以上者发给印照,定为永业。”同时还规定:“若开垦不实,及开过复荒,新旧官员,俱分别治罪。”
——摘编自《清初的土地政策及其影响》
(1)根据材料,概括顺治帝时鼓励垦荒政策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顺治帝时鼓励垦荒政策的作用。
材料:清军初入关,连年战乱留下满目疮痍,地荒人亡,赋税无征。顺治三年(1646年),摄政王多尔襄渝户部曰:“国计民生首重财赋,明季私征滥派,民不聊生。”清前期的赋税制度,基本上承继了明代的“一条鞭法”。朝廷几度刊行修订《赋役全书》,明确章法条令,采取有效办法催促课税,制止乱行摊派。建立了一套张榜公布税收标准、百姓纳粮自行概量、官更共同监督税银税粮入库和解送国库等措施。到雍正元年,开始在全国推行“摊丁入亩”制度。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清初赋税制度改革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清初赋税制度改革的意义。
3 . [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唐初,《田令》载:“应收授之田,每年起十月一日,里正预校勘造薄,县令总集应退应受之人,对共给授。”据《唐律疏议・户婚》载:“卖口分田者”,“占田过限者”,“盗耕种公私田者”“妄认公私田者”,“在官侵夺私田者”,均处以轻重不同的笞刑、杖刑。唐律令规定:“若一户之内,尽脱漏不附籍者,所由家长合徒三年”;“里正不觉脱漏增减者”,“州县不觉脱漏增减者”,要依据脱掉家户漏掉人口的多少,处以相应的答刑、杖刑和徒刑;“里正及官司,妄脱漏增减以出入课役”要处以徒刑;“相冒合户者,徒二年”;
“于法应别立户而不听别,应合户而不听合者,主司杖一百”。
—据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概括唐朝在土地和户籍管理上的主要措施。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唐朝土地和户籍管理措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