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第259条如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该犯之本国未与中国订立条约,或未遣领事官驻扎者,该犯由中国公堂拘拿,审讯得实,即按中律治罪。
第260条前条所知之外国人,在中国欠债且被中国人控告者,中国公堂有审判此等案件之权。
——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材料二 第一次世界大战与俄国十月革命使北洋政府收回了德、俄在天津、汉口的租界,战后,德、奥、匈、苏取消了在华领事裁判权。北洋政府先后在巴黎和会和华盛顿会议中提出裁撤领事裁判权,但未成功。国民党一大宣布:“一切不平等条约……皆当取消,重订双方平等互尊主权之条约。”1927年,北伐军占领长江流域,汉口、九江的英租界被国民政府收回。
材料三 1928年7月9日,国民政府宣布“在外华人应受中国法律之支配及中国法院之管辖……1930年1月1日起生效”,并制定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等法律,为废除领事裁判权做准备,遭到各国推诿后计划延期至1932年元旦执行,又因日本侵华而告中辍。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宣布废止日本、德国、意大利的在华特权。1943年1月11日,中美、中英新约签订,宣布英、美撤废在华领事裁判权与在华租界,但中国不得取消或追究其在华不动产权利,其后其他国家纷纷签订类似条约。
——以上材料均摘编自王立诚《中国近代外交制度史》
(1)依据材料一,分析清政府做出这一法律规定的原因。
(2)你如何评价晚清政府、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的上述行为。
1861年至1908年,慈禧太后掌握清王朝最高领导权。
时期 | 态度 | 出处 |
洋务运动 | 洋务动动所有重大问题,都要报经慈禧的批准,才能付诸实施。慈禧太后实际上是洋务运动的指挥者和决策者。 | 姜铎《慈禧与洋务运动》 |
洋务运动方案,是内忧外患逼出来的,并无远大目标和完整计划。慈禧太后更是心中无数,因而进展缓慢,远远赶不上形势发展。 | 同上 | |
维新变法 | 慈禧太后允许康有为成立强学会和保国会,甚至默许清朝的—些要员支持或加入这些组织,也默许维新派创办《中外纪闻》《强学报》。 | 吴仁明《论慈禧太后与晚清维新运动的合离》 |
1898年9月,慈禧太后发动戊戌政变,戊戌变法失败。 | 周敏之《论慈禧反对戊戌变法的原因》 | |
清末新政 | 1903年,慈禧太后批准废除科举制。当立宪派提出政治体制改革时,也得到慈禧的积极回应。 | 杜以同等《论慈禧的改革与守旧》 |
1905年,慈禧大后派载泽等五大臣出洋考察西方各国宪政。1906年7月,慈禧太后宣布仿行宪政,开始预备立宪,其目的主要是维护清王朝的皇权统治。 | 李细珠《一个人与一个时代—论慈禧太后及其统治的是非功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