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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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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宋朝治安管理实行“双轨制”,一是沿袭历代做法,由各级政府首长全权负责,主管盗窃斗讼事宜及防范、缉捕等,二是以禁军为主体,组建与路、州、县三级政府平行的巡检官系统。汴京在“巡检使”统领下,划分成若干治安责任区“厢”,每一厢设机构“厢公事所”,主管本厢治安行政。宋政府专门组建了“皇城司”,负责地下侦缉,伺察官员的不法行径,侦伺敌国的间谍活动。根据建隆四年(963年)颁布的《宋刑统》等规定,“言詈(责骂)祖父母、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等均列入威胁城市治安的“不法”行为。

——摘编自陈鸿彝《宋代城市治安管理模式杂谈》

材料二   I1、12世纪,西欧城市内开始设置由居民选举而来并具有一定任期限制的执政官。执政官在负责地方日常行政事务外,还兼管城市治安事宜,尤其是对市场交易纠纷、城市土地买卖纠纷、债务纠纷等进行处置。象征城市的审判权和自治权的标记首先是治安的标记,如市场上的十字架和钟楼。城市的民事习惯法普及到治安所及之处,城市治安法仅限于“城墙之内”,治安以全城居民的集体宣誓作为前提条件,全城居民起誓不妨碍治安,并向其他受到人身或财产侵害的市民伸出援助之手,而市民阶级只能受他们自己的地方长官审判。

——摘编自[比利时]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宋代城市治安管理的主要特征。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相比于宋代,中世纪西欧城市治安管理的不同之处,并简析原因。
(3)综合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城市治安管理的认识。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