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议会无权制裁国王 | B.君主立宪制尚未完善 |
C.内阁制已基本确立 | D.《权利法案》遭到破坏 |
A.发动光荣革命,与新贵族阶层妥协 | B.颁布《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主权 |
C.建立内阁机构,限制国王的行政权 | D.改革议会制度,中等阶级更多参政 |
禁止联邦政府行使的权力 | 未经州的同意,不能剥夺任何一州在参议院的平等代表权,不能变更州的边界;间接税必须划一,直接税必须根据各州人口比例分配 |
禁止州政府行使的权力 | 未经国会同意不能与外国签订条约或协定;不能征收进口税;在和平时期不能保有军队和战舰;不能发行货币;不能违背联邦宪法和妨碍执行联邦法律 |
既禁止联邦政府又禁止州政府行使的权力 | 不能征收出口税;不能授予美国公民贵族头衔等 |
A.践行了自由平等的原则 | B.推动了美国集权政治的形成 |
C.体现了分权制衡的原则 | D.加剧了地方势力的离心倾向 |
A.确立了三权分立的体制 | B.使议会成为国家权力中心 |
C.是政治势力妥协的产物 | D.加剧了各派别之间的矛盾 |
A.代表南部蓄奴州利益 | B.违背启蒙思想基本原则 |
C.着眼美国的整体利益 | D.是妥协的产物不能长久 |
A.联邦制 | B.分权制衡 | C.总统制 | D.政党政治 |
A.使议会能够有效监督行政权力 | B.适应了英国宪政发展的要求 |
C.解决了国王与议会之间的矛盾 | D.增强了议会对国王的控制力 |
材料 政治是充满冲突的人类活动,而民主则为这种冲突的化解提供了比暴力和强制手段更为平和与长效的方式,但要实现这种平和与长效,就需要一个基本的理念政治妥协。虽然长期的竞选活动使西方民主政治演变为日益激烈的具有分化和对立特性的政党竞争、政客等形式,政治精英之间越来越难以达成妥协,但是不可否认,这种竞争仍然是在对共同规则达成妥协的基础上进行的,没有妥协就无法形成共同规则,民主政治也就无法正常运转。从根本上来说,民主本身既是竞争的又是妥协的,是竞争与妥协的统一体。
——摘编自桑玉成、熊觉《论政治妥协与协民主》
从材料整体或局部中提炼一个观点,并运用世界近代史的相关史实加以说明。(要求:观点鲜明,史实准确,逻辑严密。)
材料一 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乾隆任命“伊犁将军”,主要职能包括统率驻军、考察官史、屯田置牧、核征赋税、管理台卡,巡边守土等藩属事务,在这一体制下,根据新疆各地区不同情况,分别实施了三种制度。第一,郡县制度。实施地区为北疆各地及南疆东部,内地人民移居较多,居住的汉、回等民族群众,在生产、生活方式上,在政治、经济、文化状况上,都与同期内地各省区汉、回农民基本相同;第二,伯克制度。实施地区为新疆南路地区和伊犁地区的维吾尔族中,清朝政府实行了“齐其俗,不易其宜”的民族的政策,在因袭其旧有制度的前提下,对伯克制进行了改革,伯克由世袭制而改为流官,厘定品级,受各驻扎大臣的监督;第三,札萨克制度。实施地区为哈密、吐鲁番地区的维吾尔族中,以及哈萨克、蒙古族游牧民社会,封王赐爵,统治其属民。理藩院和派驻边疆民族地区的官员,层层管理,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严密的政治统辖网络,一套成熟的行政管理体系已完备。
——摘编自张文灿《清朝治理新疆的民族政策评析》
材料二 美国的边疆治理主要是西部的开发和治理,面对广袤而肥沃的土地,获取经济利益成为长途跋涉的直接动力,1862年美国颁布《土地法》,美国的土地政策刺激移民渗入,加快了西部的开发……在推进西部经济发展的同时,还面临着如何使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移植到西部,是美国边疆治理的重要目标,1789年美国宪法规定,新建各州必须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美国西部开发过程中,民族问题涉及到土著印第安人和非欧洲移民,美国政府推行“熔炉”理论,强调盎格鲁-撒克逊文化与新的移民的相互融合,形成了新的文化形态。
——摘编自张健《美国边疆治理的政策体系及其借鉴意义》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朝新疆治理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美国边疆治理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述边疆治理的历史经验。
材料一 美国联邦制与德国联邦制有相同的背景因数。美国与德国都是在国家构建时选择了联邦制,而且都是分权制衡联邦制国家,在联邦制的演进过程中,美国经历了二元联邦主义、合作联邦主义和新联邦主义三个时期;德国联邦制在演进过程中经历了联邦国家单一化、新合作联邦制等。
——摘编自金飞《美国联邦制与德国联邦制比较研究》
材料二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联邦权力并不绝对排除州的权力,对未禁止州行使而性质又不属于联邦专有的权力,州仍然享有相应的立法权。但根据联邦法律最高条款,联邦一旦就这些领域的事项制定法律之后,则州法律中与联邦法律相抵触的部分无效;联邦也可以通过立法完全排除州对某些事项的管理。在德国,州作为自身职权执行联邦法律时,联邦具有对(其)执行的指导权和合法性的监督权;联邦可以颁布一般性的行政法规,向各州政府派遣代表,也可以经联邦法律的授权向州政府发布指令。德国基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在联邦专有立法权的范围内,各州只有在联邦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并在授权范围内,才有立法权”。
——摘编自杨利敏《关于联邦制分权结构的比较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美、德两国联邦制确立的“相同因数”。
(2)根据材料二,概括美、德两国中央与地方在法权分配上的差异。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就国家政治体制建设问题谈谈你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