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吸收了巴黎公社的经验教训 | B.践行了三权分立的原则 |
C.实际上成为了议会制共和国 | D.照搬了美国总统制做法 |
A.社会主要矛盾的激化 | B.民主权利的虚伪性 |
C.主权在民观念的淡化 | D.民主事实上的倒退 |
A.与英国同时期形势相当 | B.为工业革命积累了资金 |
C.表明封建君主势力强大 | D.不利于大资产阶级成长 |
A.高级文官权力较大,不支持首相工作 |
B.文官制度具有相对政治独立 |
C.首相具有独立性 |
D.首相张伯伦认为文官制度不适合英国 |
A.“一票共和” | B.保皇派和共和派妥协的产物 |
C.规定总统的权力极大,两院的权力很小 | D.法国的共和政体并没有因为它的颁布而巩固 |
材料一第四条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宣战、媾和及结条约之权。
第五条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兼任免文武富员,但制定官制、官规,及任命国务员及外交专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十八条行政各部设部长一人为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各部事务。
——节选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结》(1912年1月2日)
(注:《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民国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后被《(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取代)
材料二第三十四条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三十五条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埘和及缔结条约。
第四十三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节选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
材料三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摘编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四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权建立初期,它(《临时约法》首开了因人立法之风。因人立法反映出很大的封建人治主义色彩。因为法随人变,就造成了人的意志高于法的意志。
一一韦庆远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
(1)比较材料一和材料二有关条款内容的异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变化的原因。
(2)根据材料四和所学知识,评价《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3)有学者认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以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为主要蓝本而制定。您是否赞同该观点?请说明理由。
A.法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缓慢 | B.共和制度并不适于法国 |
C.君主立宪更适合法国国情 | D.保皇派和共和派斗争激烈 |
① | 总统任命全体文武官员 |
② | 共和国总统的每项命令须经由各部部长一人之副署 |
③ | 各部部长.关于政府的一般政策对两院负连带责任.关于他们的个人行为.则负个别责任 |
A.根除了专制的潜在危险 | B.维护了议会至上的原则 |
C.形成权力间的相互制衡 | D.确保了法国的长期稳定 |
A.法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 | B.中世纪欧洲国际关系格局变化 |
C.法兰西的历史客观真实性存疑 | D.王权强化与民族国家初露端倪 |
A.内阁只对总统负责 | B.实行君主立宪制 |
C.议会是国家权力中心 | D.以议会形式粉饰门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