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1938年中国共产党召开的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即已提出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建立蒙、回民族自治区。此后分别在关中正宁县建立了回族自治乡,在城川建立了蒙古族自治区。
材料二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民族自治机关,”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三条 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材料三2019年7月第七次全国对口支援新疊工作会议在新醴和田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新疆工作协调小组组长汪洋讲话指出,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各有关方面大カ支持下,新一轮对口接醴投入资金之巨、参与人员之多覆盖领域之广前所未有,极大地改变了天山南北的发展面貌,极大地促进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极大地镦炼了各级干部、密切了党和群众血肉联系,极大地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巨大优越性。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20世纪30年代末到40年代中期中国共产党推进民族区域自治的积极作用。
(2)与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相比,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有何突出变化?这些规定有何意义?
(3)结合材料三,说明在新形势下加大援疆力度,做好新疆工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