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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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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近现代中国律师制度变迁】

材料一   清末民初,西方律师制度被引入中国。当时,在认识到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黑暗后,“睁眼看世界”的先进中国人着手引进西方司法制度,尝试实行律师制度,所谓既可以牵制法官不至意为出入,且可代人民诉讼剖白是非,其用意深且远也。武汉是近代中国较早出现律师身影的地区之一,当时在汉口租界内,比较有名的有裴赉、福禄等洋律师。1909年至1910年间,湖北积极筹设各级审判厅机构,在武昌先后设立了高等审判厅1所、地方审判厅1所和初级审判厅1所,在汉口、宜昌、沙市也分别设立地方审判厅及初级审判厅各1所……律师与讼师的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前者接受过以西方法律课程为主要内容的新式法律教育。

——摘编自朱英、魏文享《近代中国自由职业者群体与社会变迁》

材料二   新中国的人民律师制度是在废除旧法统、创立新的法制体系的过程中创建并发展起来的。1949年,中共中央逐步废除了国民党旧的法律体系和法制体系,我国新的具有无产阶级性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开始建立。1950年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案件,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至此,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律师辩护制度在法律上获得了明确规定,律师参与诉讼的身份和地位得到了国家根本大法的确认,我国律师制度建设和研究取得重要进展。1956年,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求报告》,对律师的性质、任务、工作机构等作了原则规定,任务包括接待群众来访,刑事辩护,担任机关、企业、团体的法律顾问,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在性质上,律师既非审判人员,又非行政机关干部,而是社会团体中的一员。到19576月,全国已有19个省、市、自治区成立了律师协会,同时借鉴苏联经验,共建立了817个法律顾问处,有专职律师2572人,兼职律师350人。

——摘编自王福强、付子堂《实践驱动:新中国律师制度研究70年》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近代律师群体发展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律师制度建设呈现出的新特点,并分析律师制度建设的意义。
今日更新 | 2次组卷 | 1卷引用:2024届湖北省黄冈中学高二下学期5月第二次模拟考试历史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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