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国际协调机制更趋合理 | B.国家主权意识不断增强 |
C.各国完成了向民族国家转变 | D.大国主导的政治格局被打破 |
A.确保了国际河流的和平开发利用 | B.奠定了欧洲国际关系的基础 |
C.有利于构建大国协调的国际关系 | D.推动了近代外交制度的建立 |
A.联合发展的新时代 | B.民族国家发展的新时代 |
C.和平发展的新时代 | D.国家统一发展的新时代 |
A.用领海理论维护主权 | B.与列强实现了平等外交 |
C.形成了对外开放意识 | D.重视加强近代海防建设 |
A.民主制度尚不成熟 | B.民族国家尚未形成 |
C.国际冲突难以避免 | D.外交制度需要完善 |
A.教皇权力的彻底丧失 | B.各国主权意识的增强 |
C.近代外交体制的确立 | D.欧洲均势局面的形成 |
材料15世纪末开始,葡萄牙要求在印度洋航行的所有船只必须携带果阿总督或各地要塞的行政长官颁发的通行证,并就船只所载商品缴纳税款。160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该公司有权以荷兰联省议会约名义,在东印度建设要塞、任命总督、招募士兵,以及和当地统治者签署条约。
1603年2月,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一支船队在马六甲海峡“捕获”了一艘葡萄牙商船,并将船上货物进行拍卖,获得巨额利润。这引起了当时法律上的争论。格劳秀斯受荷兰东印度公司之托,撰写了《论捕获法》,论证这一捕获行为是“正义战争”。《论捕获法》分为三篇:第一篇,讨论的是自然法与万民法上战争的意义、交战权及捕获权;第二篇,叙述了荷兰自1596年以来受到的葡萄牙的虐待,以致两国间开启战端的理由等;第三篇,引用了查士丁尼法律汇编中宣布的“海洋是人类共有的自然权利原则”,论证荷兰东印度公司有与印度诸岛通商的权利,葡萄牙禁止这种和平的交通没有正当理由。两个世纪以后,公海自由的原则得到了世界的认可。
1625年,格劳秀斯又撰写了《战争与和平法》。该著作对《论捕获法》中的一些概念做了进一步的阐述,提供了处理国际关系的法律根据,很快赢得当时欧洲各国普遍欢迎。
——摘编自章永乐《格劳秀斯、荷兰殖民帝国与国际法史书写的主体性问题》等
有学者认为《论捕获法》有利于解决国际争端,也有学者认为《论捕获法》激化了殖民国家间的矛盾。谈谈你对《论捕获法》的认识。(要求:可以阐述学者的观点或另外提出自己的认识,并说明理由)材料 许多(西方)历史学家倾向于“长世纪”的理念,将1789年法国大革命一直到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的一百余年全部纳入19世纪的范畴。另外一些人则提出不同版本的“短世纪”概念,认为19世纪的跨度应短于100个日历年。他们以国际政治作为界定标准,将1814~1815年维也纳会议确立欧洲新秩序以及美国借1898年美西战争之机登上国际政治舞台,视为19世纪开始和结束的标志。
——【德】于尔根·奥斯特哈默《世界的演变:19世纪史》
(1)据材料,有人将19世纪视作“长世纪”,也有人视作“短世纪”,说明两种观点各自的依据。(2)如果以“世界市场”作为界定标准,你认为19世纪是“长世纪”还是“短世纪”,并请说明理由。
(3)根据以上材料,指出西方学者对19世纪世界史的认知是基于何种立场。
材料一
时间、战争 | 国际法历程 |
1618—1648年,德意志新教同盟VS天主教同盟 | 1625年《战争与和平法》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
1793—1815年,法国VS反法同盟 | 1815年维也纳体系 |
1914—1918年,三国同盟VS三国协约 | 1919年《凡尔赛条约》签订、 1920年国际联盟成立 |
1923年,鲁尔危机 | 1928年《非战公约》 |
1939—1945年,世界反法西斯同盟VS法西斯同盟 | 1945年《联合国宪章》 |
材料二 传统国际法将战争看作是推行国家政策、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手段。进入20世纪,这种传统观念逐步被否定。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提出各缔约国要“承担不从事战争之义务”……巴黎《非战公约》否定了“战争权”的合法性,明确表达了世界各国力求避免战争的共同追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宪章》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作为联合国的首要宗旨……但国际法依然不断地受着挑战与考验。
——摘编自杨和平《20世纪:战争、和平与国际法》等
结合材料一国际法的发展历程,以历史短文的形式证明材料二中作者的观点。(要求:表述成文,叙述完整;立论正确,史论结合;逻辑严密,条理清晰)材料 19世纪后半叶国际法大事记
1856年,欧洲大国与土耳其、撒丁诸国签署《巴黎宣言》,规定了海战法的四大原则。
1864年,欧美十二国签订《红十字公约》,确立了战争法中伤病者及中立人民待遇的原则。
1868年,欧洲十七国签订《关于在战争中放弃使用某些爆炸性弹丸的宣言》,禁止使用一定重量以下的爆炸性弹丸或装有爆炸性或易燃物质的弹丸。
1874年,欧美亚二十二国签署了第一个国际性邮政公约《伯尔尼条约》,并正式成立了邮政总联盟。欧洲十五国签订了《关于战争法规和惯例的国际宣言》,规定作战人员与普通平民区别对待,不准掳掠民物等内容。
1882年,签订了《保护海底电线章程》,对平时海底电线的保护作出规范。
1883年,欧美亚十五国通过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同时设立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旨在保护专利及商标。
1890年,欧洲各国铁路代表制定了《国际铁路货物运送规则》,并创设国际铁路货运联盟。
——摘编自世界知识出版社《国际条约集》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19世纪后半叶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并分析其原因。(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19世纪后半叶国际法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