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英国《权利法案》 | B.美国1787年宪法 |
C.《德意志帝国宪法》 | D.《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
材料一 建立普遍的、法的统治,树立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是古希腊法治论的基本追求。苏格拉底誓死捍卫法律尊严的思想和行动,表达了他坚定的法律信仰。柏拉图晚年从人性的贪婪与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的角度出发,提出以法律对统治者加以约束。他说:“我现在要以法律的仆人这一术语来称呼那些通常被称为统治者的人。”……他把法治的有无提升到国家存亡兴衰的高度来认识,在西方政治思想的源头,权力已经被套上了法律的枷锁。
——摘编自孙季萍《民主共和法治——古希腊罗马权力制约三大要义》
材料二 在拿破仑帝国终结之后,19世纪的欧洲发现自己面对着在上一个世纪中由孟德斯鸠和卢梭理论化了的两种宪法模式:英国模式和法国革命的模式。前者,英国模式,具有自由主义的和资产阶级的倾向,人们确认它是来源于日尔曼的,但实际上,如同我们已经看到的,它包含了不少罗马宪法的原则;后者,即法国模式,具有民主的倾向,与共和制的罗马宪法有更直接的联系。当然,这一世纪的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喜欢第一种模式。
——摘编自【意】阿尔多贝特鲁奇《罗马宪法与欧洲现代宪政》
(1)根据材料一,概括古希腊哲学家关于法律的认识,分析它对希腊文明的积极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英法政体的模式,归纳影响近代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立法规范的罗马法的原则。
(3)根据材料一、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古希腊、罗马的法治精神对今天建设法治社会的启示。
A.有利于防止专制独裁 |
B.实现了三权分立 |
C.限制了总统履行职能 |
D.确保了民主共和 |
A.共和主义与三权分立 |
B.人民主权与三权分立 |
C.主权在民与司法独立 |
D.联邦主义与司法独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