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宪政制度能够在英国产生有赖于英国传统习惯和中世纪分封制度中有丰富妥协因素……克伦威尔在内战后借助议会军建立起来的专制统治使得英国人充分认识到,通过圣洁的革命建立起来的专制统治比传统君主制度危害更大。
——王从圣《各国民主制度的建立途径》
材料二 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构成了“英美法系”。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很快推广到欧洲各地,形成了“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以下共性: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利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司法实践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摘编自齐世荣主编《世界史近代卷》
材料三 在经过了长期的争论以后,国民议会终于在1875年1月30日以一票的多数通过了共和制的宪法。那一票之差是不是出于历史的偶然呢?绝不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法国的基本人民大众是拥护共和国的。拥护保皇党的只有一些残存的旧政党的职业政客,而没有任何阶级……甚至连真正从事于工商业的资产阶级也是具有共和主义情绪的。”宪法规定内阁总理须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如果议会反对内阁的行政措施或投不信任票,那么内阁总理就必须辞职,让总统授命另组新的内阁。
——据李昌道、徐静琳《外国法律制度导论》等整理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英国建立君主立宪制的有利条件和确立标志。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欧洲近代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1875年法国“一票共和”现象出现的原因。
——摘自17世纪末和19世纪后期欧美四大国的历史文献。
材料一 “本宪法所授与之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众议院以各州人民每两年所选举之议员组织之……行政权属于合众国大总统。大总统之任期为四年……应依照手续选举之。”
材料二 “宪法规定立法权归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两院制议会。总统任期7年,是国家元首和军队的最高统帅……经参议院同意有权解散众议院。议会采取两院制,参议院通过间接选举产生,有权否决众议院通过的法律。”
材料三 “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未经议会准许……超过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材料四 宪法第15条:“由皇帝任命帝国首相”;第18条:(皇帝)“有创制法律之权”;第12条:“皇帝有权召集、召开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以及使议会延期或结束。”“帝国国会按普遍、平等的选举法选举产生。”
请回答:
(1)上述四段材料分别出自欧美四国的政治文献,按照顺序写出四国的四部宪法的名称
(2)从国家元首产生上看,材料一和材料二有何不同?对于君主和议会的关系,材料三和材料四规定有什么不同点
(3)以上四段材料反映出资产阶级代议制的哪几种政体,它们有何共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