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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共计 2 道试题
1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对中美商约等一系列条约采取了不予承认的立场。面对帝国主义在中国拥有的海关管理权、驻军权和内河航行权,中国政府也宣布收回……为了维护周边安全,尽快融入国际社会,195312月,周恩来在接见印度代表团时进行谈判,妥善地解决了中印两国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一些问题,推动了两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摘编自裴坚章《中国外交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1979年)》

材料二:20世纪70年代与中国建交国家数量统计表

时间

建交国家数量

1971年之前

64国(印度、巴基斯坦、朝鲜、阿尔及利亚等国)

1972

新增18国(日本、英国、联邦德国、澳大利亚等国)

1979

119个国家

(1)根据材料一,概括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外交政策。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中国在70年代出现建交高潮的主要因素。
2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一十九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建立以及全球化的兴起,在没有统一的“全球法”或者说“超国家法”的情况下,国际领域亟须通过第三方权利的权威裁判来化解纠纷。两次鸦片战争使得中国维系了几千年的“朝贡体系”趋于崩溃,晚清统治:者及民众不得不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以及“中国为天下共主”的迷梦中苏醒。当时的中国也被迫从“传统国家”向“主权国家”转型,以主权为最高权威的民族国家观念萌芽。在《南京条约》规定领事裁判权后,中国的司法主权开始沦丧,并成为列强撕裂、瓦解中国主权的重要切口。晚清政府也逐步认识到了司法权与主权之间的密不可分、唇亡齿寒的关系。

——摘编自章安邦《制度竞争视野下清末司法主权的论丧与维护》

材料二   20世纪50年代以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于中国在国际法律体系中的立场和地位的确立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一直以来,国际法长期处于西方主导之下,中国等亚非国家被这一体系边缘化。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改变这一格局的一次尝试,它提出了代表亚非国家观念的国际法新思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全球性国际法属于一个体系。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它不仅仅是对《联合国宪章》的简单重复,而是选取了一些方面予以强调,表明了中国对国际法的理解。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中国同各国交往的基本出发点和总体思路,成为中国进入国际体系、参与国际法律制度建设的基调。

——摘编自何志鹏、孙露《大国之路的国际法奠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政府认识到司法主权重要性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法制意义,并指出新中国能够维护司法主权的原因。
(3)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谈一谈对司法主权的认识。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