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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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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材料一:据有关史料表明,旧西藏占人口不到5%的官家、贵族和寺院上层僧侣等农奴主,占有西藏几乎全部耕地、牧场和绝大部分牲畜。农奴超过旧西藏人口的95%。农奴主占有农奴的人身,把农奴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随意支配,可以买卖、转让、赠送、抵债和交换。

藏族民谚中描写道:“农奴身上三把刀,差多、租重、利钱高;农奴面前三条路,逃荒、为奴和乞讨”。旧西藏通行了几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将人分成三等九级,明确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政府有法庭、监狱;大寺庙也设法庭.监狱;领主还可在自己的庄园私设监狱。刑罚极为野蛮残酷,如剜目、割耳、断手、剁脚、抽筋、投水等。

材料二:西欧农奴制:农奴(serf)一词源自罗马人对奴隶的称呼——servus,是人身属于主人的农业劳动者,社会地位极为低下,受到封建主多方面的剥削和奴役。农奴世代耕种庄园的份地,但对土地没有所有权,还必须为封建主服沉重的劳役。

从法律地位看,农奴是不自由人,人身属于主人,且世代相传。农奴只有被主人释放,才可以解除这种身份。主人可以将农奴买卖、转让、交换或赠送他人(实际上买卖农奴的情况并不很多)。但是农奴的生命得到保障,主人不能随便将其杀害。


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分析旧西藏农奴制与中世纪西欧农奴制的异同。
2019-08-16更新 | 17次组卷 | 1卷引用:福建三明一中人民版高中历史一轮复习 培优补差材料题 练习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