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粮棉等生活用品占据市场主体 | B.商品流通主要依赖于海外市场 |
C.农产品商品化瓦解了小农经济 | D.丝茶贸易受到国际资本的操纵 |
材料一 (胡佛)主张救济主要应由①地方政府和社区、私人慈善团体进行;②救济重点在照顾处于困境中的大工业资产者、金融家和大农场主。他说:“联邦政府一干预,这种保险或干预,就会一成不变地堕落为仅仅的布施。”“对我们国家的理想和精神来说,自愿自觉的行动总比国库里拨出款来要强上千倍。”
——摘自黄安年《富兰克林·罗斯福和1935年社会保障法》等
材料二 罗斯福认为,①(联邦)政府对于全体公民的福利负有一种终极的责任。如果私人之间相互合作共同努力,未能为那些愿意工作的人提供工作和为不幸的人提供救济,那么,那些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遭遇困难的人就有一种要求政府予以援助的权利,他宣称“②所有的人都有享受充分保障,不必在经济上担心老、病、事故和失业的权利”。
——摘自《美利坚合众国成长史》等
材料三 1933~1939年,美国政府各项救济工作的支出总额达到了约180亿美元。这样的结果,毫无疑问地造成了①美国政府的连年赤字……1936年财政年度的赤字是43亿美元……但客观效果却使整个国家的境况有所好转,②大大减轻了失业者的贫困和痛苦。
——温荣刚《罗斯福实行赤字财政政策的原因分析》
(1)根据材料一、二,比较胡佛和罗斯福对社会救济的主张有何不同。
(2)结合所学知识及材料指出,为提供“工作”和“救济”,罗斯福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反映出国家干预经济的哪些手段?
(3)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罗斯福新政中的社会救济举措
【读史指导】
材料主旨 | 材料一:胡佛对社会救济的主张。 材料二:罗斯福对社会救济的主张。 材料三;美国政府各项救济工作的支出造成的影响。 |
信息解读 | 材料一:胡佛在责任承担者方面、救济对象方面的主张。①胡佛主张救济主要应由地方政府、社区和私人慈善团体进行;②胡佛认为救济的重点应是大工业资产者、金融家和大农场主。 材料二:罗斯福在责任承担者方面,救济对象方面的主张。①罗斯福认为联邦政府负有社会救济的责任;②罗斯福认为救济应面向所有人。 材料三:美国福利政策的影响。①造成了美国政府连年的财政赤字;②减轻了弱势群体的贫困和痛苦。 |
历史结论 | 解决民生问题才能缓和矛盾与维护社会的稳定。 |
A.对外交流促使中国传统绘画出现新的类型 | B.朝廷用中国文化对朝贡贸易贡品加以解读 |
C.海禁政策的解除促进了对外文化交流 | D.外来物品的传入推动了传统观念更新 |
A.实物税法于1918年通过并实施 |
B.余粮收集制实施是战争环境使然 |
C.实物税法在苏俄根本无法实施 |
D.余粮收集制得到农民的大力支持 |
5 . 儿童:成长、保护与发展
材料一 孔子曰:“不学礼,无以立。”
年龄段 | 称谓 | 称谓由来(摘自《礼记》等) |
1-3岁 | 孩提 | 孩提之童,吾不知爱其亲者 |
10岁以前 | 孺子 | 孺子早寝晏起,唯所欲,食无忧 |
满10岁 | 幼学 | 人生十年曰幼,学 |
13-15岁(男) | 舞勺 | 十有三年,学乐,诵诗,舞《勺》(一种文舞) |
15岁左右(男) | 束发 | 束发而就大学,学大艺焉,履大节焉 |
15岁(女) | 及笄 | 十有五年而笄(笄礼) |
15-20岁(男) | 舞象 | 成童,舞《象》(一种武舞),学射、御 |
满20岁(男) | 弱冠 | 二十曰弱,冠(冠礼) |
(1)礼乐制度是维护宗法社会的重要基础。表中能够反映礼乐制度对儿童要求的称谓有哪些?简析在先秦社会礼乐制度是如何渗透到儿童成长过程中的。
材料二 大约在17、18世纪,新的儿童观念逐渐形成。卢梭认为:“在自然的秩序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儿童时代有属于它自己的独特观察、思维、感知方式。”
18世纪末,童工约占西方工人总数的1/10,平均每天工作13-14小时,1821年,法国爆发了反对雇佣童工的抗议。19世纪,英法等国先后颁布一系列法律,限定童工的最低工作年龄及工作时间,并规定儿童要接受教育。1884年,伦敦防止虐待儿童协会成立。在此前后,英法等国先后制定法律,保护儿童免受肉体及精神侵害;剥夺虐待儿童的家长的监护权。
1904年,法国设立儿童福利部,1908年,英国设立儿童法庭。1924年,第一份《儿童权利宣言》提出儿童应受特殊保护。1946年,联合国设立儿童基金组织。1989年《国际儿童公约》确认每个儿童均有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现已有196个国家签署该公约。
(2)阅读材料,概括18-19世纪儿童保护方面取得的成就,概括20世纪以来儿童保护的新特点。
材料三 古人云:孝者,“百行之本”“始于事亲,中于事君”“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
材料四 三纲之根本义,阶级(等级)制度是也。所谓名教,所谓礼教,皆以拥护此别尊卑、明贵贱之制度者也。近世西洋之道德政治,乃以自由、平等、独立之说为大原。
——-陈独秀《吾人最后之觉悟》(1916年)
父子母子不必有尊卑的观念,却当有互相扶助的责任。同为人类,同做人事,没有什么恩,也没有什么德。要承认子女自有人格,大家都向“人”的路上走。
——吴虞《说孝》(1920年)
材料五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
“孝亲尊师善待人”
——《中小学生守则》
(3)阅读上述材料,对“孝”这一观念的历史演变进行解读。